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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导航网站源码找一品资源)
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一、坚持标准,严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关口
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的
第一关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配备
责任心强、办事公道、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同志承担审核
工作。
1、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向社会公开行
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申请条件和要求,公布
办理结果,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办法,并及时将往年审批仍
在有效期内的和新审批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上网公布。
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不论其规模大小、地位地域等差异,要
一视同仁、不搞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不得采用双重标准或
降低标准,坚决杜绝“人情证”、“关系证”。严禁审核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送审批机关或为
申请者说情打招呼等不按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发证的行为。
2、要坚持审批标准和审核程序的规范化。审核人员必
须对照申请条件对企业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
设施和检验仪器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查验注册资本、技术
人员资格、资产设备产权证明以及品种授权书、转基因生物
安全证书、基础种(亲代种、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检验报告
等证明材料的原件,逐项填写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
审核报告书(见附件1、附件2)。申请审核报告书由审核单位
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注明审核日期,规范使用审核单位
印章。
3、要坚持审核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审核、审批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按照先预
审、后会审,明确审核责任,实行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负责任、
弄虚作假者在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审核、审批
具体承办人员资格,依法查处违法发放种子许可证的相关责
任人员。
二、跟踪监管,依法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种子生产许可实行“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根据种
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在种子生产关键季节,审批机关
应及时组织开展田间质量、检疫性病虫害、转基因和生产档
案抽查,对去杂、去劣、隔离条件、去雄情况等进行检查,
对在地繁殖的种子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带有检疫性病虫害的
和非转基因作物含有转基因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并及时通过
媒体曝光,禁止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从源头上严把质量关。
要规范品种名称,一个品种只能有一个名称,一律不准在生
产经营推广时更改名称。种子经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企业所在地的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情况,对领证企业实行跟踪监督检查,重点对经营单位和个
人的资质条件,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基本设施和种子检
验、加工、贮藏技术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核查,如有不符合
经营条件的立即通知企业整改;对领证企业经营网点、场所和
经营品种的包装物、标签、标识、质量、宣传广告及企业经
营管理档案等进行逐项核查。通过监督管理,了解掌握其经
营状况,真实记录并及时处理违法经营行为,建立黑名单“登
记制度”,实行“信誉等级”管理办法,促进种子企业守法
经营、诚信经营。
对种子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生产经营资质
发生严重变化,已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或已停止生产经营
活动一年以上的企业,要依法收回或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对制售假劣种子等严重违法的企业,要及时吊销生产经营
许可证。
三、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依法规范种子市场
秩序的责任。严格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农委联合印发
的*编办〔20*〕161号文件要求,加快种子管理机构调整和
人员编制落实,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完善种
子管理长效监督机制,实行分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责任
追究制,认真把许可审批、跟踪管理、过程监督、市场监管、
案件查处等任务和责任分解到种子管理机构和个人,并创新
监督机制,加快建立电子监管档案、实现信息共享、定期会
办等协作网络和机制,确保种子管理工作到位不缺位。建立
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系统内上级对下级监督
管理的职责,及时纠正许可审批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
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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