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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9日发(作者:怎么运行asp网页)

谢滨与马乐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7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05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尚晓茜

【审理法官】尚晓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谢滨;马乐佳

【当事人】谢滨马乐佳

【当事人-个人】谢滨马乐佳

【代理律师/律所】宋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娜

【代理律所】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滨

【被告】马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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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谢滨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作为二审证据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谢滨是否应向马乐佳偿还借款。首先,谢

滨2018年2月5日之后向马乐佳的转账中,仅有8万元备注为还款,其他均未备注为还款;

其次,谢滨与马乐佳在2019年9月4日的通话录音中明确对还款计划及应还款总额进行了约

定,谢滨在2019年10月4日针对马乐佳短信中称只还8万元的内容明确答复“年底前还

完”。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谢滨是否应向马

乐佳偿还借款。 根据查明事实,双方均对谢滨2018年2月5日向马乐佳借款20万元买

车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谢滨上诉主张2018年2月5日之后共向马乐佳转账

179163元,均系对马乐佳的还款;马乐佳不予认可。本院对此认为,首先,谢滨2018年2

月5日之后向马乐佳的转账中,仅有8万元备注为还款,其他均未备注为还款;其次,谢滨

与马乐佳在2019年9月4日的通话录音中明确对还款计划及应还款总额进行了约定,谢滨在

2019年10月4日针对马乐佳短信中称只还8万元的内容明确答复“年底前还完”。基于上

述情况,谢滨虽主张其他转款性质亦属于对本案还款,但未对其主张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结

合双方当事人关于双方关系的陈述及相关通话录音、微信转账记录特征,本院认为马乐佳关

于款项性质的意见更具合理性。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谢滨针对涉案20万元向马乐佳已经偿

还8万元,仍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2万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

上所述,谢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

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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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谢滨负担(已交纳)。


本文标签: 本院 还款 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