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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5日发(作者:jdk8怎么在oracle官网下载)

中山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

决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交通运输 其他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8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1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

【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山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中山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中山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罗毅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毅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毅玲

【代理律所】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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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中山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

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

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

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期

间,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其表示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在

“微波炉(厨房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电热水瓶、消毒设备”商品上不予注册,二商标

的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

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

公告。 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

品上的近似商标,因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

认。 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在

“微波炉(厨房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电热水瓶、消毒设备”商品上不予注册。诉争商

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

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箭牌公司的此部分上

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上述事实发生在原审判决宣判后,且本院处理结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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