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管理员组

文章数量: 1088137


2024年5月16日发(作者:php多聊天室权)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

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号)、《**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处分类型及期限

第一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

学生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原则。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院视其性质、情节、影响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

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为8个月;记过、留校察

看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启动解除处分程序。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处分未到期的,可在毕业离校前10个工作日,学生申请启动提前

解除处分程序。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符合提前解除条件的,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

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地方签署意见,启动解除处分程序。

能按期解除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否则做永久结业处理。

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

学院将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 在校内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对检举揭发人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的;

(三) 屡次违反纪律或同时违反多项纪律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 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 组织调查时主动交待问题,揭发他人错误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 主动赔偿挽回损失,获得被损害人谅解的。

(四) 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的。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篡改、抄袭、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

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院将视其情节和性

质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 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偷窃、冒领、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 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 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 有偷窃、勒索、诈骗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一律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八条 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法律条款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参与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社团”、“沙龙”等组织及其活动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活

动,对参与上述活动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

第十一条 参与涉恐涉暴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

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受伤的,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的,给

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打架并提供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者推波助澜,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重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的,给予纪律处分外,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

责任;

(八)凡因肇事、打架斗殴者,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

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相关损失。因寻衅滋事造成本人受伤的,医疗费用自理。


本文标签: 处分 给予 学生 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