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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发(作者:java语言基础总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医院、甘某某等医疗损害责
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6
【案件字号】(2021)兵02民终1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云华张富强弥永利
【审理法官】盛云华张富强弥永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医院;甘淑芳;徐道龙;徐道多
【当事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医院甘淑芳徐道龙徐道多
【当事人-个人】甘淑芳徐道龙徐道多
【当事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周妍蓉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妍蓉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妍蓉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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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医院
【被告】甘淑芳;徐道龙;徐道多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
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
依法对本案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
争议焦点是:本案的责任应如何分担。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新疆美愿双语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美愿司鉴〔2021〕法临
鉴字第0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认定上诉人承担轻微责任(过错参与度拟为10%),但综合
考虑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死亡后果的介入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发性损伤之间的关
系、被上诉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结合医疗过程中医院所处的主导地位,一审法院酌定上诉
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应按照10%的责任比例赔偿各项
损失87015.75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
库尔勒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
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团第二师库尔勒医院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由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5:52: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8日,徐来清因车祸受伤被送往被告二
师库尔勒医院住院治疗,入院科别普外二科,转科科别重症监护室ICU。入院初步诊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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