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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发(作者:c语言sort函数的用法)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阿坝州州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

州委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4.07.04

• 【字 号】阿委办发〔2014〕7号

• 【施行日期】2014.07.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

坝州州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委办发〔2014〕7号

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州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将

《阿坝州州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

阿坝州州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州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

约会议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阿坝州委、阿坝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

委发〔2013〕1号)精神,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

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州直机关是指:州级党政群机关,包括州委各部门,州政府各部

门,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和州级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

的原则,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实效。充分

使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四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州委、州政府审批,建立“先审批、后开会”的

制度。

第五条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部门会议费实行“专项

预算安排、部门申请、财政按标准审核拨付”的管理方式。因特殊原因,单位确需

增加会议次数的,需报州委、州政府审批后安排经费预算。

第六条 建立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

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定额标准。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七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州党代会、州人代会、州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州委全委会、州委全委(扩大)会、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全体

会、州政协常委会、州纪委全委会,州委、州政府召开的全州性重要会议,以州

委、州政府名义召开的由主管部门具体承办要求各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的会议;

三类会议:各单位经州委、州政府同意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特殊情况下,

各单位确需召开并按程序审批通过的专项工作会议。

第八条 会议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按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将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代

表人数、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报请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议

定,或报经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将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代

表人数、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按程序报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

室审核后,报分管州领导批准。

第九条 会议规模和时间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和会期按规定执行。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和会期按规定或批准文件执行。以州委、州政府名义召开

的会议一般不超过1天;专项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

三类会议:除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外,各单位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

过1次,会期不超过1天。特殊情况下,确需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会期不超过半

天。

第十条 会议工作人员

各类会议应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一类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代

表人数的15%以内;二类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三类会议参

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会人数的5%以内。

第三章 会议召开方式

第十一条 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

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召开或连续召开。

第十二条 无讨论、现场观摩事项的传达、布置性会议原则上都应采取网络视

频、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召开,并严格控制主会场和分会场规模。不能采用网络视

频、电视电话方式召开的会议,应当到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较少且无各县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

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以州级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在马尔康地区以外召开;确因

工作需要,经州委、州政府批准到州内其他地方开会的,会议费执行当地标准。

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地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

外,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后,会议经费申请及费用结算工作由承办部门负责。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及会议线路租

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

研等发生的交通费支出。

第十七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

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200

150

80

430

二类会议

150

120

60

330

三类会议

100

100

30

23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八条 一类会议费经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类会议费

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专项预算中下达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

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须提供会

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册原件、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

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

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五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

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

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参会人数、

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州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州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

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州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州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三)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和三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编制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

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

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套

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有条件的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

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

水果。

第二十八条 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

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参会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

观,严禁组织消费性质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额外配

发洗漱用品。除特定会议外,不统一发放会议文件袋(包)、笔记本、笔等用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

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由州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

批后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给

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加强会议管理,严格经费开支。纪

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会议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财政部门应当

加强会议费预算编制、执行等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审计部

门应当加大对会议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

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州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州内召开会议的地点由州、县财政和相关部门分别进行定点采购;经州委、州

政府批准在州外省内召开会议的地点由各单位按会议费标准自行协议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阿坝州州级会议费管理办

法》(阿府办发〔2007〕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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