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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board的英语怎么说)
一、评述孟子关于教育作用的论述。
1、“求放心”。即把放纵出去的良知善心收求回到心中,孟子认为教育对人性的发展
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消。”
2、教育使人区别于禽兽、使贤区别于不肖。“孟子认为有无先天善良本性是人和禽兽
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3、教育是社会伦常秩序得以建立的基础和基石。只有建立了稳定的“社会伦常秩序”,
才能“治国”,才能“平天下”。而“社会伦常秩序”的建立依赖于教育,包括家庭教育,
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等。
4、教育是使民心得以归服的重要途径。孟子认为统一天下、笼络民心有两种方法,一
种是以力服人,一种是以德服人。以力服人是霸道,孟子认为不可取;以德服人是王道,
孟子非常赞同。所谓以德服人,关键在于得民心,使民心归服。
5、教育是实现“富国强兵”的重要手段。
二、评述清末新政时期的教育改革。
义和团运动之后,清政府在内外交困的境地里,开始推行所谓“新政”。 1901年1
月29日,流亡在西安的慈禧太后急忙发布“变法”的上谕,宣布实施“新政”。 同年4
月,专门设立“督办政务处”,负责实行新政。新政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
等方面。关于教育方面的主要措施有:颁布一系列学堂章程,建立新的学校教育制度,健
全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行政机构,确定统一的教育宗旨,废除科举制度等等。这些改革措
施对于推动中国教育近代化,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一、建立新的学校教育制度
新学制的建立是清政府推行“新政”的重要内容。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近代
教育已初具规模,尤其是百日维新的教育改革,在中国形成了初等、中等到高等教育三级
学校系统,成为近代学制的雏形。
中国近代教育史上最先制定的系统的学校制度,是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张百熙拟
定的《钦定学堂章程》。章程包括《京师大学堂章程》、《考选入学章程》、《高等学堂章程》、
《中学堂章程》、《小学堂章程》、《蒙学堂章程》。它将普通教育划分为三段七级,此外还有
实业学堂、师范学堂、仕学馆等。因1902年为壬寅年,故这个学制称“壬寅学制”。壬
寅学制虽经正式公布,但并未实行。第二年,即光绪二十九年,又由张百熙、张之洞、荣
庆拟定了《奏定学堂章程》,对学校系统、课程设置、学校管理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
于1904年1月在全国正式颁布施行, 成为中国近代第一个经正式颁布又实际推行的学校
教育制度。因其公布于癸卯年,故又称“癸卯学制”。
癸卯学制从纵的方面把整个学程分为三段七级。第一段为初等教育,分为三级,其中
蒙养院4年,初等小学5年,高等小学4年; 第二阶段为中等教育,仅中学堂一级,5
年; 第三阶段为高等教育,亦有三级,即高等学堂(或大学预科)3年,分科大学堂3至
4年,通儒院5年。 儿童从7岁入小学,到通儒院毕业,共计26年。横的方面除直系各
学堂外,另有师范教育及实业教育两个系统。
癸卯学制的颁布施行,在形式上标志着中国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教育制度的正式确立。
中国教育发展至此,才有严格的程度划分、严格的教学年限规定、完整的相互衔接的学校
系统,也才有管理各级各类学堂的统一规范。《奏定学堂章程》有各级各类学堂章程及学校
管理、考试、奖励章程等20余个,其中比较集中阐述清政府教育管理主张的有《重订学
堂章程折》、《学务纲要》、《各学堂管理通则》等。
二、废除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一直是清末影响新式学堂发展的重大障碍,随着新学制的建立,改革和废除
科举制度势在必行。百日维新中已废除八股考试而改用策论,戊戌政变后八股取士制度虽
一度复活,但1901年清政府推行“新政”又明令废除八股取士。 同年7月,张之洞、刘
坤一在《变通政治人士才为先遵旨筹议折》中提出“按科递减科举取士之额,为学堂取士
之额”的建议,为清廷所采纳。1904年1月,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共同《奏请递减科
举注重学堂折》,“呼恳天恩,明降谕旨,布告天下,将科举旧章量为变通。从下届丙午科
起,每科递减中额三分之一,暂行试办”,并且预计,“俟末一科中额减尽以后,即停止
乡会试。”递减科举中额是为了采取平稳过渡的方法来渐渐废除科举制度。但只要科举考
试制度存在一天,对天下学子就有强烈的诱惑力,新教育制度就难以巩固和发展。有鉴于
此,到1905年,袁世凯、赵尔巽、张之洞、周馥、岑春煊、端方等各省督抚联合奏请立
停科举以广学校,清政府为大势所趋,于1905年9月2日(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四日)上
谕:“著即自丙午科(1906年)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
到此,始于隋,完备于唐,盛行于宋元明清各代的科举制度,历时长达1300年之久,终
告完全废除。这是中国教育史上一件大事,它标志着封建主义旧教育形式上宣告结束,半
殖民地半封建的教育制度在逐步形成。中国近代教育从此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三、厘定教育宗旨
中国近代厘定教育宗旨是清政府制定新学制体系之后的又一重要教育管理措施。《奏定
学堂章程》制定的教育宗旨包括两个层面,其一是对各级各类学堂的总要求,即在《重订
学堂章程折》中提出的“立学宗旨”,一方面强调“以忠孝为本,以中国经史之学为基”,
另一方面要求“以西学瀹其智识,练其艺能”,明显以“中体西用”作为各级各类学堂必
须遵循的办学方针。其二是在总要求之下对各种学堂的具体要求,相当于培养目标。如初
等小学堂以“启其人生应有之知识,立其明伦理爱国家之根基,并调护儿童身体,令其发
育为宗旨”;高等小学堂则以“培养国民之善性,扩充国民之知识,强壮国民之气体为宗
旨”。
清末教育宗旨的正式颁布, 是在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3月25日由学部奉上谕
公布的“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这五项教育宗旨的精神仍然是“中学为体,
西学为用”。学部在《奏请宣示教育宗旨折》中,阐明五项宗旨的重要性,认为“忠君”、
“尊孔”是“中国政教之所固有,而亟宜发明以距异说者”,这在实质上即以“中学为
体”;“尚公”、“尚武”、“尚实”则是“中国民质之所最缺,而亟宜箴砭以图振起者”,
事实上这就是“西学为用”。所谓“尚公”,是要“务使人人皆能视人犹已,爱国如家”;
所谓“尚武”,是要求“凡中小学堂各种教科书,必寓军国民主义”,并设体操一科,使
“幼稚者以游戏体操发育其身体,稍长者以兵式体操严整其纪律”;所谓“尚实”,要求
教育能“勖之以实行,课之以实用,……以期发达实科学派”,“必人人有可农可工可商之
才。”这五项教育宗旨的颁行,对于全国各级各类学堂的办学方向、课程设置、人才培养
都起了导向作用。
四、建立教育行政机构
为保证新学制颁布后兴学政策的落实,1904年《学务纲要》规定专设总理学务大臣。
废科举后,为适应教育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加强教育管理,清政府又进一步建立了从中央
到地方比较完善的教育行政体制。
(一)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学部的设立
1905年清政府停废科举,学校数量剧增,随之教育行政管理事务更加繁杂,故各省学
政和一些热心教育的封疆大吏纷纷奏请中央设立学部。政务处也于这一年上奏请设学部。
清政府遂于1905年12月批准成立学部,作为统辖全国教育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并将原
来的国子监并入。次年(1906年)学部奏定官制,建立内部组织机构,并定以相应的规范。
中国近代中央教育行政体制才逐渐完备。
学部作为清政府的11个行政部门之一,其组织系统一方面承继了传统部制的特点,
另一方面又受日本文部省建构的影响,可谓是土洋结合而成。其具体建制是:学部的最高
长官为尚书,副职有左右待郎各1人;其下有左右丞各1人,佐尚书侍郎管理全国事宜,
领导各司;左右参议各1人,协助尚书侍郎核定法令章程,审议各司重要事宜。 下设参事
官4人协助左右参议核审事务。 学部下设五司十二科及司务厅为执行单位,各司设郎中总
理司务,司下分设二至三科,科设员外郎和主事,办理科务。此外,学部设有视学官和咨
议官以及下属三局一所(学制调查局、京师督学局、编译图书局、教育研究所),并有高等
教育会议所为议事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学部专设视学官(12人以内)和咨议官(无定员),试图在学部组织
系统中建立一个议事和视导系统,调查了解实情,为学部筹议重要事务时咨询参考。同时,
学部不仅建立教育研究所,而且设“学制调查局”、“高等教育会议所”等专门的研究与
议事机构,有益于学部对于重大事务决策。这也说明,中国近代中央教育行政体制建立的
时间虽迟,但起点较高,管理功能比较完备。
(二)地方教育行政机构
学部成立后, 于1906年4月奏请撤销各省提督学政、学务处等省级教育行政机构,
改设提学使司,设提学使1员,秩正三品。
提学使司设在省会,其办事机关为学务公所,设议长1人,议绅4人,协助提学使筹
划学务。学务公所下设六课:总务、专门、普通、实业、图书、会计课,各课设课长、副
课长各1人,课员1至3人。 另设“省视学六人,承提学使之命令,巡视各府厅州县学
务。”各省还设立教育官练习所,受督抚监督,由提学使选聘本国或外国精通教育的人员,
讲演教育学、教育管理、教育行政、视学制度等,自提学使以下,所有学务职员,至少每
周须上堂听讲三次。
省以下各府厅州县设劝学所,为府厅州县的教育行政机构。1906年学部奏定《劝学所
章程》。 劝学所设总董1员,由县视学兼任。县境内划分若干学区,以本治城关附近为中
区,以次推至所属村坊市镇,约三四千家以上即划为一区,少则三三村,多则十余村。每
区设劝学员1 人,由总董择品行端正、夙能留心学务的地方士绅充任。劝学员就任前应先
习教育两个月,研究学校管理法、教育学、《奏定小学堂章程》、管理通则等,以后每月会
集一次。
宣统初年(1909年),地方实行自治之制,劝学所的地位及事权,逐渐与自治事务发
生冲突。于是1910年学部改订劝学所章程,将本为专管学务的劝学所改变成“府厅州县
官教育行政辅助机关,除佐理官办学务之外,在自治职未成立地方,对于自冶学务有代其
执行之责,其在自治职已成立地方,对于自治学务有赞助监督之权”,“劝学所应办事务,
须经该管长核定,所有文件以长官名义行之。”这样,劝学所原先在教育管理上的独立地
位就丧失了。
从清末教育行政体制的形成情况看,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建立之后,直至民国成立没有
什么变化,而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则处在变化之中,并受到中央学部和地方行政的过多干预。
因而其功能在当时并没有很好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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