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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6日发(作者:ajax调用方式)

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

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

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广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建筑市场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以政府财政资金、国

有和其他公有资金或以相同性质资本、资产投入建设的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监管体制】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其两者配套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

督。

江门市发改、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相关的监督。

第二章 投标资格审查

第四条 【资格审查】投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建设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应当进入当地政府统一设立的工程交

易机构进行,并接受县级或县级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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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格预审

第五条 【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

况,在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

行的资格审查。

第六条 【资格预审申请】投标人在报名投标时,应当按照招

标公告的要求,组建拟投入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班子,独立地响应

招标人的要求,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名投标,递交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

第七条 【预审合格通知】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及时将

预审结果通知参与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并向合格投标人发出预审合

格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对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也必须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告

知其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第二节 资格后审

第八条 【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是指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

情况,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委托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

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

件和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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