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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6日发(作者:ajax调用方式)
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
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
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广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建筑市场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以政府财政资金、国
有和其他公有资金或以相同性质资本、资产投入建设的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监管体制】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其两者配套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
督。
江门市发改、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相关的监督。
第二章 投标资格审查
第四条 【资格审查】投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建设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应当进入当地政府统一设立的工程交
易机构进行,并接受县级或县级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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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格预审
第五条 【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
况,在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
行的资格审查。
第六条 【资格预审申请】投标人在报名投标时,应当按照招
标公告的要求,组建拟投入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班子,独立地响应
招标人的要求,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名投标,递交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
第七条 【预审合格通知】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及时将
预审结果通知参与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并向合格投标人发出预审合
格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对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也必须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告
知其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第二节 资格后审
第八条 【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是指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
情况,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委托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
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
件和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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