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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发(作者:模仿b站首页html)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设

施、治理设施、排放口的编码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与排污许可有关的固定污染源管理的信息处理与

信息交换。其他固定污染源管理也可参照使用。

二、赋予代码的对象

本规范赋予代码的对象包括:排污许可制下固定污染源及其定

义范畴的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

三、编码原则

(一)唯一性

保证赋码对象的唯一性,一个代码唯一标识一个赋码对象。

(二)稳定性

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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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

(三)兼容性

与现有国家相关编码标准、现行各业务数据库中使用的编码规

则等相衔接,体现环境管理工作的标准性、科学性和延续性。

四、排污许可编码

根据排污许可编码原则,建立排污许可编码体系框架,如图1

所示。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编码体系由固定污染源编码、生产设施编

码、污染治理设施编码、排放口编码共同组成。固定污染源编码与

生产设施编码一起构成该生产设施全国唯一编码,固定污染源与污

染治理设施编码一起构成该治理设施的全国唯一编码,固定污染源

与排放口编码一起构成该排污口的全国唯一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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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编码 排污 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