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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发(作者:模仿b站首页html)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设
施、治理设施、排放口的编码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与排污许可有关的固定污染源管理的信息处理与
信息交换。其他固定污染源管理也可参照使用。
二、赋予代码的对象
本规范赋予代码的对象包括:排污许可制下固定污染源及其定
义范畴的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
三、编码原则
(一)唯一性
保证赋码对象的唯一性,一个代码唯一标识一个赋码对象。
(二)稳定性
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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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
(三)兼容性
与现有国家相关编码标准、现行各业务数据库中使用的编码规
则等相衔接,体现环境管理工作的标准性、科学性和延续性。
四、排污许可编码
根据排污许可编码原则,建立排污许可编码体系框架,如图1
所示。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编码体系由固定污染源编码、生产设施编
码、污染治理设施编码、排放口编码共同组成。固定污染源编码与
生产设施编码一起构成该生产设施全国唯一编码,固定污染源与污
染治理设施编码一起构成该治理设施的全国唯一编码,固定污染源
与排放口编码一起构成该排污口的全国唯一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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