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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frameset概念)

洛阳市猬亵儿童罪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日,犯罪嫌疑人甲某与乙某一起到朋友家中吃饭,吃饭过程

中甲某喝了不少酒,饭后甲某将乙某的幼女下体进行猥亵,后经他人发现随即被

制止。

二、诉讼过程

本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甲某犯猥亵儿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

审理,以甲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办案人员就该案认定为 猥亵儿童罪的既遂还是未遂持有不同观点。

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的行为,构

成猥亵儿童罪。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应当从重处罚。

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抠摸、舌舔、

吸允、亲吻、拥抱、手淫、鸡奸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本案中,尽管甲某对被害人并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等方式,也不管被害人是

否同意、是否进行反抗,行为人只要对儿童实施进行了上述犯罪行为即构成猥亵

儿童罪的既遂。

该案暴露了儿童由于年龄的限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不足,他们在面对犯罪行

为时往往是处在非常弱势的地位,没有足够的能力来保护自己免受犯罪行为的侵

犯,法律对犯罪分子事后的惩罚也无法弥补犯罪行为给他们带来的伤害。所以对

儿童的法律上要求我们严厉打击猥亵儿童行为犯罪,为严厉打击猥亵犯罪提供法

律依据,这是惩罚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的基础和前提。


本文标签: 儿童 猥亵 实施 犯罪行为 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