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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发(作者:二郎神之深海蛟龙上映)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
(辽教发〔2018〕8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
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
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或部分面向中小学生举
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
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继续适用《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
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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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办学宗旨)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
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
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
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
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校外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
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制定全市校外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
政策文件,指导、监督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行
业的发展规划、行政审批及日常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实施
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审批登记
第五条(办理机关)
举办者应当根据《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
简称《设置标准》)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申请机构住所地的区
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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