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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6日发(作者:指针和函数的关系)
吴英克与冯业兴、江门市蓬江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40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立辉陈炜杨维国
【审理法官】李立辉陈炜杨维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英克;江门市蓬江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业兴
【当事人】吴英克江门市蓬江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业兴
【当事人-个人】吴英克冯业兴
【当事人-公司】江门市蓬江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邓丽华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周俊宇广东永基
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邓丽华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周俊宇广东永基律
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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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杜新华邓丽华周俊宇
【代理律所】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英克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业兴
【本院观点】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
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
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围绕吴英克所提出未超越其一审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进
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 关于吴英克请求城建公司交付
涉案的凤阳街18号首层1/11-12C-4/C+0.46M12-13轴C+1.70M-4/C+0.46M房屋的问题。本院
作出的(2017)粤07民再29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已经由冯业兴实际接收使用,由冯
业兴合法占有,吴英克的权利不能优先于冯业兴,判决驳回吴英克请求冯业兴返还涉案房屋
的诉讼请求。因此,涉案房屋现并非由城建公司享有所有权,吴英克在本案中请求城建公司
交付涉案房屋,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
对吴英克请求城建公司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的问题。结合吴英克在一审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1和2的逻辑关系可知,吴英克主张的逾期交付违约金是以涉案车库可预交付为前提条件,
且主张上述违约金讨付至车库实际交付之日。首先,在吴英克与城建公司签订的落款时间为
2001年1月6日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也没有关于逾期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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