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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稿源: 天山网原创 】 【作者: 】【发表时间: 2006年09月15日 12:08:3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着勤俭节约、强化管理的原则,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基本需求,规范
差旅费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依照本规定
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城市间
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经费保障水平对差旅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建立严格的出
差审批制度,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入住宾馆档次最高不得超过三星级。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
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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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
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乘坐符合规定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
由个人负担,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
天25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参加伙食非自理的会议及培训班,不发放伙食补助。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每隔8
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
第十三条 汽车驾驶员在长途(单程100公里以上)出差期间,按照每人每天30元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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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发放伙食补助。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公杂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
(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自治区境外每人每天20元,自治区境内每人每天10元实行包干,
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调动搬迁人员差旅费
第十六条 调动工作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
负担,有关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发生的其它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与调动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
所发生的差旅费按调动工作人员的相关标准报销和发放补助。
(二)调动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的行李、家具托运,在每人500公斤内报销托运费、
50公斤内报销快运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未与调动工作人员同行的家属,待其抵达调入地后,由调入单位按本规定报销
相关费用。
(四)部队转业干部调入地方工作时,原所在部队发给差旅费的,在其到达后由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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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 异地挂职、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和农牧民误工补助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和培训班(不
发学历)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层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
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公杂费。
第十九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参加各类培训(不发学历)的人员,培训期间每人每天发放
10元伙食补助,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参加自治区相关会议的农牧民代表,按每人每天15元发放误工补助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的,其绕道车、
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
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赴北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新疆饭店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因公赴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住宿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函[2005]20号)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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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延误工作人员正常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按照每人每天
10元标准发放误餐补助。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但相关支出
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原制定的《关于自治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新财文字[1996]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基层挂职和
支援工作及参加短训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农牧民误工补贴的通知》(新财文字
[1996]420号)和《关于对区属国有企业帮困工作组成员发放伙食交通补助的通知》(新财
行[2002]79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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