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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5日发(作者:嵌入式系统架构师)

人口监测项目工作规范

一、项目目标

建立健全人口监测机制,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及时掌握出生、死亡、流动迁移情况,

提高覆盖率和准确率,充分发挥全员人口数据库作为全民健康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作用,为

评估生育政策效果、研判人口形势、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完善人口发展战略提供支撑。

二、服务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辖区内常住人口。

(二)范围。全国31个省(市、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服务内容

(一)村(居)卫生健康专(兼)职人员结合日常卫生健康服务,及时采集、核对辖

区全员人口基础信息,登记人口信息,协助完成信息的录入及更新。

(二)村(居)卫生健康专(兼)职人员根据上级反馈以及部门共享获得的人口变动

信息,及时核实确认和登记,并完成全员人口基础信息的录入或更新。

四、服务要求及流程

(一)采集和更新信息内容。村(居)卫生健康专(兼)职人员是全员人口监测的信

息采集源头。完成《全员人口信息调查表(人口基本情况)》、《全员人口信息调查表(死亡

信息)》、《全员人口信息调查表(妇女生育史》以及《生育登记及出生信息》4张国家法定

统计报表(见附表)的信息收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施无纸化在线登记。其工作要求如

下:

1.采集全员人口基本情况以及生育、死亡等信息,每月更新1次;

2.根据上级部门反馈,对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共享信息及卫生健康系统内部信息

进行比对核实,每半年一次。

(二)信息采集流程。

1.村(居)卫生计生(健康)专干通过服务、共享等方式定期采集更新有关全人口监

测内容,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报至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

2.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人员审核后将合规数据通过有关系统报至县(市、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不合规数据返回村居进行核实更正。

3.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有关信息逐级报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

汇总后按要求报送国家。

4.国家卫生健康委每半年向各地反馈人口信息校核情况,省级及以下逐级对有关信息

进行进一步核实更新。省级参照做好有关信息互联互通和反馈工作。

五、项目组织保障

(一)资金使用对象。村(居)卫生健康专(兼)职人员对全员人口信息进行收集、

登记、更新、录入等环节的支出。保障标准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明确职责。

1.国家卫生健康委、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项目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

和绩效评估。

2.委统计信息中心、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人口监测信息化各项技术措施的落

实、质量控制、信息收集和管理、数据开发使用等工作。

3.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规范制订具体计划,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备案。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村(居)卫生健康专(兼)职人员按照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开展工作,负责

源头数据质量。

六、项目考核指标

(一)全员人口覆盖率。计算公式:全员人口登记人数占上年度本区域内常住人口数

的比例。

常住人口覆盖率=全员人口库登记常住人口数/国家统计局发布常住人口数×100%

死亡登记覆盖率=全员人口库登记死亡人数/国家统计局发布死亡人数×100%

出生登记覆盖率=全员人口库登记出生人数/国家统计局发布出生人数×100%

(二)全员人口信息准确率。计算公式:全员人口信息准确率=主要指标(身份证)

准确的人数/登记人员总数(公安部门系统内登记总数)×100%

七、项目考核与评估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质量控制

及效果进行督导评估。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一期项目人口统筹管理业务应用平台,

促进人口信息校核共享,对各地全人口监测工作进行评估。

(二)各省(区、市)定期组织项目实施情况的督导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保证项目实施效果。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

款专用,按时拨付资金,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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