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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5日发(作者:嵌入式系统架构师)
人口监测项目工作规范
一、项目目标
建立健全人口监测机制,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及时掌握出生、死亡、流动迁移情况,
提高覆盖率和准确率,充分发挥全员人口数据库作为全民健康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作用,为
评估生育政策效果、研判人口形势、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完善人口发展战略提供支撑。
二、服务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辖区内常住人口。
(二)范围。全国31个省(市、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服务内容
(一)村(居)卫生健康专(兼)职人员结合日常卫生健康服务,及时采集、核对辖
区全员人口基础信息,登记人口信息,协助完成信息的录入及更新。
(二)村(居)卫生健康专(兼)职人员根据上级反馈以及部门共享获得的人口变动
信息,及时核实确认和登记,并完成全员人口基础信息的录入或更新。
四、服务要求及流程
(一)采集和更新信息内容。村(居)卫生健康专(兼)职人员是全员人口监测的信
息采集源头。完成《全员人口信息调查表(人口基本情况)》、《全员人口信息调查表(死亡
信息)》、《全员人口信息调查表(妇女生育史》以及《生育登记及出生信息》4张国家法定
统计报表(见附表)的信息收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施无纸化在线登记。其工作要求如
下:
1.采集全员人口基本情况以及生育、死亡等信息,每月更新1次;
2.根据上级部门反馈,对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共享信息及卫生健康系统内部信息
进行比对核实,每半年一次。
(二)信息采集流程。
1.村(居)卫生计生(健康)专干通过服务、共享等方式定期采集更新有关全人口监
测内容,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报至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
2.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人员审核后将合规数据通过有关系统报至县(市、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不合规数据返回村居进行核实更正。
3.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有关信息逐级报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
汇总后按要求报送国家。
4.国家卫生健康委每半年向各地反馈人口信息校核情况,省级及以下逐级对有关信息
进行进一步核实更新。省级参照做好有关信息互联互通和反馈工作。
五、项目组织保障
(一)资金使用对象。村(居)卫生健康专(兼)职人员对全员人口信息进行收集、
登记、更新、录入等环节的支出。保障标准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明确职责。
1.国家卫生健康委、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项目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
和绩效评估。
2.委统计信息中心、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人口监测信息化各项技术措施的落
实、质量控制、信息收集和管理、数据开发使用等工作。
3.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规范制订具体计划,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备案。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村(居)卫生健康专(兼)职人员按照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开展工作,负责
源头数据质量。
六、项目考核指标
(一)全员人口覆盖率。计算公式:全员人口登记人数占上年度本区域内常住人口数
的比例。
常住人口覆盖率=全员人口库登记常住人口数/国家统计局发布常住人口数×100%
死亡登记覆盖率=全员人口库登记死亡人数/国家统计局发布死亡人数×100%
出生登记覆盖率=全员人口库登记出生人数/国家统计局发布出生人数×100%
(二)全员人口信息准确率。计算公式:全员人口信息准确率=主要指标(身份证)
准确的人数/登记人员总数(公安部门系统内登记总数)×100%
七、项目考核与评估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质量控制
及效果进行督导评估。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一期项目人口统筹管理业务应用平台,
促进人口信息校核共享,对各地全人口监测工作进行评估。
(二)各省(区、市)定期组织项目实施情况的督导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保证项目实施效果。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
款专用,按时拨付资金,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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