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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日发(作者:正则不包含某几个字符)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条例》规定,银行个人信用

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个人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以及保护权益,特编制本规程,规范异议处

理程序、流程和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异议人对异议结果不满意,也可向有

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异议处理工作,异议处理

的具体实施,按照银行的相关制度加以具体的实施。

第四条: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当遵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仔细审慎地处理每一项异议,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公告,征求异议人对处理结果

的意见。

第二部分:异议的类型

第五条: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异议类型包括:

(一)被错报的个人征信信息;

(二)个人征信信息处理程序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三)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有明显错误的内容。

第六条:对于异议人提出的异议,银行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作出

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三部分:异议的申请

第七条:异议人可以向银行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面异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异议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二)异议人对被异议内容的不同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异议人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事实标准,不

能歪曲事实、作伪证或隐瞒真相。异议人如发现证明材料无法证实,应当立即说明情

况并撤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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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异议的处理

第九条:银行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异议申请转交到相关人员处理,并在

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人发出接收函,并告知异议处理的时间节点。

第十条:银行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

人。如需延期处理,应当及时通知异议人,并说明延期的原因、时间。

第十一条:对于异议人提出的异议,银行应当仔细、认真、公正、公平处理,并

及时向异议人告知异议处理的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银行处理结果的异议,异议人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

请求,并持有与异议前审核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让银行继续审核其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银行收到复审请求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重新给出处理

结果,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

第十四条:对于处理结果的异议,银行可以向信用征信服务机构提出相关的异议

披露,公开异议人相关的信用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部分:附则

第十五条:虚假异议、相同异议、无凭据异议等情况,银行有权对其进行驳回,

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尽早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规范工作流

程,提高处理效率,优化会审流程。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组

织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常处理培训和维护工作,提高异议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本规程试行自颁布之日起,废止之前的相关异议处理规程。对本规程

的解释权属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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