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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02.26
2021.05.0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2号
美容业、化妆品管理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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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1年第32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注册与备案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
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依据《化妆
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化妆品注册或办理备案时,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第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注册备案资
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外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应当对境内责任人的注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
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
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第五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境外企业及其
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除用户信息相关资料外,产
品的注册备案资料中如需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签章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授权该注册人、
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的签字人签字。授权委托签字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授权
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授权签字的事项和范围。
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化妆品注册备
案资料均应由境内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使用带有电子加密证书的公章的,可直
接在电子资料上加盖电子公章。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应当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时,应当折算为我国
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准确引用参考文献,标明出处,确保有效溯源;应当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图表、术语
等,保证资料内容准确规范。
第七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出现的同项内容应当保持前后一致;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与证
明文件中所载内容一致。
第八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的文本资料中主体文字颜色应当为黑色,内容易于辨认,设置合适的行间距
和页面边距,确保在打印或者装订中不丢失文本信息。
第九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的纸质资料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规格纸张,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化
妆品的包装展开图片等确需更大尺寸纸张的,可使用其他规格纸张,确保妥善置于A4规格资料内。纸质文
件资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性的要求。
第二章 用户信息相关资料要求
第一节 资料项目及要求
第十条 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境内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和境内责
任人应当提交以下用户信息相关资料:
(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附1)及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二)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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