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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发(作者:wampserver运行php项目)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02.26

2021.05.0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2号

美容业、化妆品管理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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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1年第32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注册与备案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

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依据《化妆

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化妆品注册或办理备案时,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第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注册备案资

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外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应当对境内责任人的注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

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

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第五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境外企业及其

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除用户信息相关资料外,产

品的注册备案资料中如需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签章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授权该注册人、

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的签字人签字。授权委托签字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授权

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授权签字的事项和范围。

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化妆品注册备

案资料均应由境内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使用带有电子加密证书的公章的,可直

接在电子资料上加盖电子公章。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应当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时,应当折算为我国

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准确引用参考文献,标明出处,确保有效溯源;应当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图表、术语

等,保证资料内容准确规范。

第七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出现的同项内容应当保持前后一致;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与证

明文件中所载内容一致。

第八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的文本资料中主体文字颜色应当为黑色,内容易于辨认,设置合适的行间距

和页面边距,确保在打印或者装订中不丢失文本信息。

第九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的纸质资料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规格纸张,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化

妆品的包装展开图片等确需更大尺寸纸张的,可使用其他规格纸张,确保妥善置于A4规格资料内。纸质文

件资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性的要求。

第二章 用户信息相关资料要求

第一节 资料项目及要求

第十条 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境内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和境内责

任人应当提交以下用户信息相关资料:

(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附1)及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二)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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