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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发(作者:上位机软件开发)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

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

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

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

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

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

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

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

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

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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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

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

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十条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

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

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

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

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

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

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局对新办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第三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 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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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企业 贸易 外汇 收支 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