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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发(作者:上位机软件开发)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
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
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
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
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
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
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
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
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
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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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
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
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十条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
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
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
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
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
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
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局对新办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第三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 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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