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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发(作者:python的replace)

2006

年第

3

(

总第

54

)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InstituteofPoliticsAndLaw

No.3

 

2006

(SumNo.54)

国际法院伊朗诉美国石油平台案简析

赵劲松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摘 要

]

伊朗诉美国石油平台案是国际法院近年的一项判决

,

主要涉及国际法上的武力使用问题。本案判

决包含了重要原则

:

一国因自卫而使用武力的前提是受到他国的武装进攻

,

同时自卫必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

则。这一原则的重申对于降低武装冲突的烈度有积极意义。另外

,

此次判决对国际法上武力使用制度的一个巨

大贡献就是在判断一国是否受到他国武装进攻时

,

首次清楚地采纳了累积效应方法。这意味着一国以武力行使

自卫权的范围更加宽泛

,

其确立有利于各国以合法手段对付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不过

,

国际法院的判决也存在

不足

,

即在谈及自卫时

,

做出了一个几近和解和不全面的评断。实际上

,

这也反映了国际法院在涉及重大国际政

治问题时也无能为力的客观现实。

  

[

关键词

]

国际法院

;

武力使用

;

通商自由

  

[

中图分类号

]DF961;DF938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8-7966

(

2006

)

03-0107-04

  

2003

11

6

,

国际法院终于对拖延了十多年的

美伊石油平台案做出了判决。该判决涉及两个方面的内

:

第一

,

在海湾战争期间

,

美国海军对所属于伊朗的石油

平台采取报复性袭击行动

,

尽管构成了非法使用武力的行

,

但并没有违反美国和伊朗之间所订立的友好通商航海

条约。这是因为这些袭击性行为并未对来往于两国领土间

的通商自由产生不利的影响。第二

,

拒绝美国提出的伊朗

应承担因使用导弹和水雷破坏通商航海自由责任的要求。

众所周知

,

伊拉克战争以来

,

国际法正处于深刻的变革中

,

尤其是对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题

,

各国表示了极大的关注。

因此

,

在这种国际背景下

,

国际法院关于此案的判决可谓正

当其时。尽管国际法院的判决只对诉讼当事方具有法律拘

束力

,

但是其对于国际法的发展

,

尤其是对于澄清某些有争

议的国际法问题

,

其重要性不容忽视。有鉴于此

,

笔者在介

绍该案的基础上

,

对其做出简要的评析。

对此并没有采取任何制止行动。后来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

断绝

,

但是两国都没有终止

1955

年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为了和平解决此次人质危机事件

,

美国以

1955

年友好条约

和其他习惯国际法为基础向国际法院提起了诉讼。尽管伊

朗拒绝出席

,

但国际法院还是作出了缺席判决。在此次判

决中

,

国际法院认为伊朗必须对违反两国间有关条约和一

般习惯国际法规则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1980

9

22

,

伊拉克军队侵入伊朗

,

从而引发了

长达八年之久的两伊战争

[1]P464

。战争爆发初期

,

战场主

要在伊朗和伊拉克两国领土上展开。然而

,1984

年后

,

争开始向波斯湾地区蔓延。为了摧毁伊朗石油出口

,

伊拉

克对来往于伊朗港口的油轮发动袭击

,

随后导致了双方的

所谓油轮袭击战

,

直至

1988

8

月双方停火。在油轮袭击

战期间

,

为了报复伊拉克

,

伊朗对来往于科威特和沙特阿拉

伯港口间海湾地区悬挂中立国旗帜的船舶也发动了袭击。

()

  一、历史背景

二战结束后

,

美国逐步扩大了在中东地区的势力范围

,

而排挤苏联在伊朗的势力正是其中的目标之一。为此

,

1955

年美国和伊朗签订了两国间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

利条约

,

本条约第

10

条明确规定了保证两国之间通商和航

海的自由。此后的二十多年里

,

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达

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然而

,1979

年伊朗伊斯兰革命爆发

,

美国和伊朗之间的关系开始交恶。

1979

11

4

,

在美国驻德黑兰大使馆门前发生大规模的游行示威

,

示威

者袭击了使馆并扣押了使馆人员

,

随后

,

美国驻伊朗大不里

(

Tabriz

)

和社拉子

(

Shiraz

)

的领事馆也被占领

,

伊朗当局

  

[

收稿日期

]2006-04-05

据报道

,

在此次油轮袭击战中

,

伊朗采取了大约两百次袭击

行动。同时

,

伊朗公开指责美国通过各种方式暗中支持伊

拉克。

在此案中

,

伊朗诉称美国袭击其石油平台的行为有两

次。

1987

10

16

,

悬挂美国国旗的科威特油轮在科

威特港口遭到导弹的袭击。美国认为此次导弹袭击是伊朗

军队利用位于波斯湾上的伊朗所属的石油平台进行的

,

天后

,

美国袭击并破坏了伊朗海岸上的石油平台及其设施。

1988

4

14

,

美国的驱逐舰在靠近巴林的国际海域

触雷。美国认为这是由于伊朗在波斯湾地区布雷造成的

,

五天后

,

美国袭击并摧毁了所属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的纳

赛尔和所罗门石油平台。

  

[

作者简介

]

赵劲松

(

1978-

)

,

,

湖北英山人

,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4

级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07

8

  二、法院判决

及美国提供的证据

,

国际法院认为尽管伊朗军舰的布雷行

为足以引发自卫权

,

但是美国军舰的触雷并不等同于伊朗

对美国发动了武装攻击行动。因此

,

国际法院最后得出的

结论是因美国军舰触雷而要求伊朗承担国际责任的证据是

不充分的。

关于此案涉及的因自卫而使用武力的必要性和相称性

的标准问题。关于必要性的含义

,

韦伯斯特在“加罗林原

则”中认为

,

“自卫的必要性

,

是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

没有选择手段的和没有考虑的时间的”情况。阿戈法官在

给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关于国家责任的第八次报告中指

,

必要性概念的核心在于尽可能利用其他方法阻止武力

攻击

,

只有当受攻击的国家除了求助于武力外

,

已没有任何

方法可以阻止武力攻击时

,

方可诉诸武力。相称性

,

又称为

比例性

,

或程度相当原则。该原则要求

,

单独或集体自卫所

使用的武力

,

其强度和规模必须与他方所使用的武力即所

受攻击的严重性相称或保持合理的关系

[2]

(

P289-290

)

1.

程序问题———管辖权

1992

11

2

日伊朗向国际法院提起了诉讼

,

控诉

美国在两伊战争期间袭击伊朗的石油平台。诉称美国的行

为违反了

1955

年友好条约第

10

条保证两国间通商航海自

由的义务

,

并要求美国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伊朗认为该

案与

1979

年的人质危机案件没有任何关系

,

因此

1955

美国和伊朗之间所订立的友好条约仍旧是有效的

,

况且双

方也没有否认条约有效性的意思表示。伊朗将本条约第

11

条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作为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基础。

二战后

,

为了发展双边贸易关系

,

美国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签

订了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1955

年美伊友好条约即其中之

一。但是

,

近年来

,

大量的双边投资条约开始取代这种友好

通商和航海条约。目前

,

美国已经与很多发展中国家订立

了双边投资条约。该类型条约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条款是将

双边的争端提交世界银行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者其他的仲

裁机构

,

而不是像先前的将双边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在答辩状中

,

美国提出了初步反对的主张

,

辩称国际法

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为美国认为

,1955

年美国和伊朗

订立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并未涉及自卫中使用武力的问

题。

1996

12

月国际法院做出了初步裁决

,

认为美国破

坏伊朗石油平台的行为对

1955

年友好条约所确立的通商

航海自由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

美国使用武力的行为与该条

约有很大的关联。结果是一项涉及使用武力的争端变成了

是否破坏两国友好条约所确立的通商航海自由的争端了。

随后

,

美国提出了反诉

,

认为伊朗违反了

1955

年友好条约

中保证两国通商航海自由的规定

,

并要求伊朗政府承担赔

偿责任。

2.

实质问题———使用武力

。有鉴

于此

,

国际法院不赞同美国所提出的两次使用武力的行为

符合武装冲突法中要求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关于必要

性原则

,

国际法院要求美国证明对美国军舰的攻击行为符

合《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中所述的武装攻击。实际上

,

际法院的这种表述暗示了在习惯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下行

使自卫权的前提条件是一国受到他国的武装攻击。从另外

一个方面来看

,

国际法院只是回答了美国声称遭受两次袭

击的法律效果问题

,

并没有直接回答“先发之人”的自卫权

问题。至于相称性问题

,

国际法院指出

,

美国对

1987

年的

导弹袭击的回击既是必要的

,

也是符合相称性原则的。但

是美国对

1988

年军舰触雷的回击

,

情形就大不相同了。因

为这次回击是代号为“螳螂行动”的军事行动的一部分

,

仅袭击了伊朗的石油平台

,

而且对伊朗的军舰和军用飞机

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因此

,

美国此次采取的武力回击不能

视为在本条约第

20

条第

1

款下维护美国根本安全利益的

必要措施。

紧接着

,

国际法院仍需解决伊朗所声称的美国的军事

行动破坏了本条约第

10

条保证的通商自由问题。国际法

院认为

,

一国破坏他国旨在出口产品的生产及运输环节

,

际上是对国际贸易自由的干扰。不过

,

这并不意味着这种

干扰活动构成了本条约第

10

条第

1

款下的破坏了伊朗和

美国领土之间的通商自由。换句话说

,

所谓的通商自由就

是指美国和伊朗之间的直接贸易自由

(

例如石油贸易

)

,

不包括中间贸易的间接通商自由。况且有证据显示

,1987

10

月美国对伊朗首次袭击时

,

被击中的石油平台正处于

修理之中

,

也就是并未投入实际运营。

1988

4

月美国袭

击伊朗另一石油平台时

,

美国里根政府颁布的禁止来自于

伊朗的石油及其服务的法令才正式生效。因此

,

国际法院

得出结论

,

美国的两次袭击发生时

,

实际上两国之间并不存

在直接贸易关系。所以,美国的行为并未侵犯本条约第10

在随后涉及实质问题时

,

国际法院将庭审的焦点集中

在美国两次使用武力破坏伊朗石油平台的行为是否违反本

条约第

10

条下保证两国间通商自由的义务。法院首先审

查了美国的武力攻击行为是否是本条约第

20

条下的维护

本国根本安全利益的必要措施

,

因为美国将这一条款作为

其并未违反本条约第

10

条通商航海自由的抗辩理由。实

际上

,

1996

年的初步裁决中

,

国际法院认为

,

本条约第

20

条并不构成美国采取的维护本国根本安全利益措施合

法性的免责条款。美国认为伊朗通过发射导弹和布雷的

方式对行驶于海湾地区的悬挂美国国旗及其他中立国的船

舶进行袭击

,

构成了本条约第

20

条第

1

款下国家根本安全

利益的威胁。但是

,

国际法院在审理后得出的结论认为

,

1987

年的导弹袭击并不应归因于伊朗。关于

1988

4

美国对纳赛尔和所罗门平台的袭击

,

国际法院认为此次袭

击并不是单独针对石油平台的袭击行为

,

而是构成代号为

“螳螂行动”的美国军事行动的一部分。鉴于上述情况以

①本案判决来源于国际法院网站

:/icjwww/.

1955

年美伊友好条约第

10

条规定

:

“在缔约方的领土间应保证通商航海自由……”

1955

年美伊友好条约第

20

条规定

:

“本条约并不排除以下措施的适用

:

……缔约方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和安全

,

或保护其基本的安全利益是必须的。”

108

8

条第

1

款下保证的石油贸易自由。因此国际法院拒绝了伊

朗政府提出的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紧接着

,

国际法院也拒绝了美国的反诉请求。美国请

求国际法院判决伊朗在波斯湾地区使用导弹和水雷及采取

其他军事行动严重危害了美国和伊朗之间的通商航海自

,

伊朗政府违背了本条约第

10

条第

1

款下的义务

,

因此

应向美国承担赔偿责任。在国际法院看来

,

美国政府首先

必须证明两点。首先

,

本条约缔约方之间的通商航海自由

实际上已经遭受了侵害

;

其次

,

侵害上述自由的行为可归责

于伊朗。国际法院认为

,

实际上遭受伊朗袭击的美国军舰

并未从事本条约下两国之间的通商航海活动。因此

,

美国

的反诉请求并未获得支持。至于上文中所述破坏通商航海

自由的国际责任是否归因于伊朗

,

从逻辑的角度讲

,

那就没

有必要追究了。

  三、简要评论

1.

关于使用武力问题

自从伊拉克战争爆发以来

,

国际法上关于使用武力的

问题

,

尤其是自卫权问题

,

受到了空前的关注。自卫权是指

一国使用武力反抗外来非法攻击而保护自己的权利

,

它是

国家的一项自然权利。由于《联合国宪章》第

2

条第

4

普遍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

自卫便成为

各国唯一的可以单方面诉诸武力的合法行为。但是自卫权

的合法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限定条件。根据《联合国宪

章》第

51

条的规定

: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

,

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

,

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

,

本宪章

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

使此项自卫而采取之办法

,

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

此项办法

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员国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

为必要行动之权责

,

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从该

条中

,

笔者以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

1

)

自卫不被禁止

,

卫是国家的自然权利

;(2)

自卫的必要条件是一国遭受另

一国的武力攻击

;

(

3

)

自卫应在安理会还没有采取必要的

行动之前才可行使。很明显

,

这是一种“后发制人”的自卫

说。但是

,

美英等国却提出了“先发制人”自卫说。美国政

府认为

,

当今的世界恐怖主义活动日益猖獗

,

而且恐怖分子

很可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

其对人类的破坏程度将会

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

,

因此传统的“后发制人”的自卫

说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

也不足以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

,

先发制人”自卫说就这样应运而生了。也就是说

,

在本国

并没有遭到他国武装进攻的情况下

,

本国可以以受到他国

威胁为理由而对其采取军事行动

,

伊拉克战争正是这一学

说的试验场。实际上

,

伊拉克根本就没有对美国发动武力

攻击

,

也就不可能对美国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构成侵害。

因此

,

笔者以为

,

用“自卫”来解释伊拉克战争也就无从谈

起。现在

,

关于“先发制人”自卫说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激烈

的争论。其中英美两国的学者大多赞同这一学说

,

而包括

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学者持明显的反对态度。从某种

程度上来说

,

本案为这一争论做了回答。

从国际法院的判决来看

,

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发现法院

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是否合法地使用武力上

,

尽管法院并未

8

直接以是否破坏战争法来判断美国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

题。因此

,

严格来讲

,

国际法院关于使用武力问题的判决只

是判决中的附带判词而已。不过

,

判决中包含了重要的原

则。一国因自卫而使用武力的前提是受到他国的武装进

,

同时自卫必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就本案来说

,

对于美国是否遭到伊朗的武装进攻时

,

际法院考察了早已做出判决的尼加拉瓜准军事行动案

,

尼加拉瓜案中法院指出

:

“存在着一项具体的规则

,

依据该

规则

,

自卫中所采取的措施唯有是与武力攻击相称的

,

并且

是必须对武力攻击做出反应的

,

方为正当

,

这是一项在国际

法上久已确立的规则。”因此

,

国际法院认为所谓遭到他国

的武装进攻是指遭到他国大规模并且连续使用武力的情

势。也就是说

,

并不是所有使用武力的方式都被视为遭受

到别国的武装进攻并足以引发该国的自卫权。正因为如

,

国际法院判定伊朗对美国的两次袭击并不足以引起美

国的自卫权。此次国际法院确认了尼加拉瓜准军事行动案

中判断武装攻击的标准

,

具有重大的意义。近十多年来

,

些国家往往将极为微小的袭击视为受到别国的武装进攻

,

并以此为由自卫。例如

,1993

年美国前总统老布什访问科

威特时

,

遭到了伊拉克指使的几名特工的枪击

,

老布什幸免

遇难

,

随即美国用导弹袭击了伊拉克。又如

,1985

年因几

名以色列人在塞浦路斯遭受恐怖袭击并遇难

,

以色列军队

随即轰炸了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总部

[3]

。我们不难看出

,

际上这两次袭击并不等同于美国和以色列分别受到了伊拉

克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武装进攻。因此

,

如果降低武装

进攻的标准

,

就会使得国家在援引自卫权时

,

拥有更大程度

的自由裁量权

,

其结果只能是一国很小的袭击就会引起他

国的自卫

,

这就大大提高了爆发武装冲突的可能性

,

也严重

破坏了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

甚至有可

能对国际或地区安全构成危害。显然

,

这也是与联合国宪

章背道而驰的。值得庆幸的是国际法院的这一判决强有力

地维护了这一标准。

不过

,

也有几名法官发表了不同的见解。例如

,

法官埃

拉拉比认为国际法院的判决限制了国际法上关于使用武力

问题逐渐发展的可能性。法官西玛也批评了这一问题。西

马认为

,

这一判决实际上与联合国宪章第

2

条第

4

款的禁

止使用武力原则没有任何关系。仔细分析起来

,

有一定的

道理。既然国际法院选择联合国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的

条款和合法与非法自卫权作为本案的依据

,

那么就应该全

面且深入地分析自卫权问题。例如当一国受到别国规模小

于武装进攻的袭击时

,

该国是否有权行使自卫权。诚然

,

美国的两次袭击并不等同于武装进攻以引起美国的自卫

,

那么美国是否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回应这种袭击行为呢

?

1986

年尼加拉瓜案的判决中

,

国际法院曾经建议假使遇

到此种情形

,

一国可以采取适当并且相称的反措施回应。

令人遗憾的是

,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并未涉及这一点。

值得一提的是

,

此次判决对国际法上武力使用制度的

一个巨大贡献就是在判断一国是否受到他国武装进攻时

,

采纳了累积效应方法。这种方法就是综合评价一系列袭击

的全部累积效果

,

而不仅仅是评价每次孤立的武装进攻所

达到的效果。在尼加拉瓜案中

,

国际法院暗示这种判断方

109

法还处在争论中。在本案中

,

国际法院首次清楚地承认了

这种判断方法。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

这就意味着一系列

的袭击现在有可能构成武装进攻。这并不是降低了在尼加

拉瓜案中确认的判断武装进攻的标准

,

而是要求一系列袭

击所达到的效果与一次武装进攻所达到的效果是一致的。

显然

,

这就意味着在这种情势下一国以武力行使自卫权的

范围更加宽泛了。众所周知

,

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着恐怖主

义袭击的困扰

,

累积效应评价标准有利于各国使用武力对

付低烈度但持续的恐怖主义袭击。

2.

关于通商自由的确认

  四、结语

冷战结束以后

,

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

,

在对

外事务中动辄对他国动用武力。例如

,1999

年发动了科索

沃战争

,2001

年发动了阿富汗战争

,2003

年发动了伊拉克

战争。尤其是伊拉克战争

,

美国提出了“先发制人”的战

,

妄图以此取代联合国体制下的武力使用条款

,

遭到了全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强烈反对。此案的判决再次肯定了禁

止使用武力原则及其例外

,

这也就肯定了人类社会运用聪

明才智建立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同时

,

也对这一原则

作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

即累积效应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

有利于各国以合法的手段对付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此

,

国际法院也重申了武装冲突法中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原

则。这一原则的重申对于降低武装冲突的烈度有着积极的

意义。诚然

,

国际法院不是一个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司

法机关

,

而是一个国家间的司法机关

,

其运行是建立在国家

间协作的基础之上

,

判决也不具有英美法系下判例的作用

,

只对诉讼当事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但毋庸置疑的是其对于

国际法的发展和推动作用不可低估。

不过

,

国际法院的这一判决也存在不足。即在谈及自

卫的法律制度时

,

做出了一个几近和解和不全面的评断。

实际上

,

这也反映了国际法院在涉及重大国际政治问题时

也无能为力的客观现实。

[

 参 考 文 献 

]

[1]

杨泽伟

.20

世纪国际关系史

[M].

北京

:

中国法制出版

在国际法院的判决中

,

法官们也详细地分析了本条约

10

条第

1

款所保证的通商自由问题。在论述中

,

法院将

缔约方之间的通商自由仅仅限制在美国和伊朗之间的直接

贸易。实际上

,

法院限制了美国和伊朗之间友好通商航海

条约中所确认的通商自由。这种狭义的解释遭到了两位法

官的批评

,

法官西马认为在国际法院的判决中将涉及中间

或第三方的间接贸易排除在通商航海自由保护的范围外

,

这种解释实际上与本条约第

8

条中所指缔约方的产品是指

不论产自于何地

,

也不论以何种方式运输和通过何种运输

线。据此分析

,

涉及第三方的间接贸易应该包括在通商自

由的范围内。因此

,

国际法院理应采取扩大的解释。进一

步来讲

,

将保护范围限制在双方的直接贸易中完全忽视了

国际贸易中涉及外国第三方贸易的客观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院所认可的贸易是指实际或现实

的贸易

,

而不是潜在或未来的贸易。在这里

,

国际法院又采

取了狭义的解释。实际上排除潜在或未来贸易的解释与本

1996

年的一项声明是自相矛盾的

,

该声明指出美伊之间

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不仅仅保护双边贸易

,

而且保护双边

通商的自由

,

任何一项破坏自由的行动都是被禁止的。同

,

国际法院在

1996

年的另一项裁决中指出

,

所谓的贸易

不仅仅包括直接的买卖行为

,

而且包括与贸易密切相关的

行为。然而

,

国际法院在

2003

年作出判决时采用了狭义解

释方法解释本条约第

10

条第

1

款的范围

,

这样做在逻辑上

显然是说不通的。

,2001.

[2]

黄瑶

.

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

四项法理分析

[M].

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3]Murphy,TerrorismandtheConceptof"ArmedAttack",

Article51oftheUNCharter

(

2002

)

43,Harvard,Interna

2

tionalLawJournal,41.

[

责任编辑

:

王兰娟

]

AnInitialInquiryIntotheCaseofIranVAmericaConcerningOilPlatforms

ZHAOJin-song

Abstract:Thecaseconcerningoilplatforms

(

ISLAMICREPUBLICOFIRANVUNITEDSTATESOFA2

MERICA

)

isajudgmentmadebyICJinrecentyears,andmainlydealswiththeuseofforceininternational

gmentincludesanimportantprinciple:theprerequisiteofself-defensebyuseofforceistobeat2

tackedfromothercountries,andself-defensemustmeetwithprincipleofnecessityandprincipleofproportion2

s,thelargecontributiontothesystemofuseofforceininternationallawmadebythisjudgmentis

toclearlyadoptcumulativeeffec

judgmentmeansthescopeofself-defensebyuseofforceisbroader,whichisinfavorofcountriesalloverthe

r,thereisalsoshortcominginthejudgmentmadeby

ICJ,,thesereflectICJispower2

lessindealingwithmajorinternationalpolitics.

Keywords:ICJ;useofforce;freedomofcommerce

1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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