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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第
3
期
(
总第
54
期
)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InstituteofPoliticsAndLaw
No.3
2006
(SumNo.54)
国际法院伊朗诉美国石油平台案简析
赵劲松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摘 要
]
伊朗诉美国石油平台案是国际法院近年的一项判决
,
主要涉及国际法上的武力使用问题。本案判
决包含了重要原则
:
一国因自卫而使用武力的前提是受到他国的武装进攻
,
同时自卫必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
则。这一原则的重申对于降低武装冲突的烈度有积极意义。另外
,
此次判决对国际法上武力使用制度的一个巨
大贡献就是在判断一国是否受到他国武装进攻时
,
首次清楚地采纳了累积效应方法。这意味着一国以武力行使
自卫权的范围更加宽泛
,
其确立有利于各国以合法手段对付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不过
,
国际法院的判决也存在
不足
,
即在谈及自卫时
,
做出了一个几近和解和不全面的评断。实际上
,
这也反映了国际法院在涉及重大国际政
治问题时也无能为力的客观现实。
[
关键词
]
国际法院
;
武力使用
;
通商自由
[
中图分类号
]DF961;DF938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8-7966
(
2006
)
03-0107-04
2003
年
11
月
6
日
,
国际法院终于对拖延了十多年的
美伊石油平台案做出了判决。该判决涉及两个方面的内
容
:
第一
,
在海湾战争期间
,
美国海军对所属于伊朗的石油
平台采取报复性袭击行动
,
尽管构成了非法使用武力的行
为
,
但并没有违反美国和伊朗之间所订立的友好通商航海
条约。这是因为这些袭击性行为并未对来往于两国领土间
的通商自由产生不利的影响。第二
,
拒绝美国提出的伊朗
应承担因使用导弹和水雷破坏通商航海自由责任的要求。
众所周知
,
伊拉克战争以来
,
国际法正处于深刻的变革中
,
尤其是对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题
,
各国表示了极大的关注。
因此
,
在这种国际背景下
,
国际法院关于此案的判决可谓正
当其时。尽管国际法院的判决只对诉讼当事方具有法律拘
束力
,
但是其对于国际法的发展
,
尤其是对于澄清某些有争
议的国际法问题
,
其重要性不容忽视。有鉴于此
,
笔者在介
绍该案的基础上
,
对其做出简要的评析。
对此并没有采取任何制止行动。后来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
断绝
,
但是两国都没有终止
1955
年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为了和平解决此次人质危机事件
,
美国以
1955
年友好条约
和其他习惯国际法为基础向国际法院提起了诉讼。尽管伊
朗拒绝出席
,
但国际法院还是作出了缺席判决。在此次判
决中
,
国际法院认为伊朗必须对违反两国间有关条约和一
般习惯国际法规则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1980
年
9
月
22
日
,
伊拉克军队侵入伊朗
,
从而引发了
长达八年之久的两伊战争
[1]P464
。战争爆发初期
,
战场主
要在伊朗和伊拉克两国领土上展开。然而
,1984
年后
,
战
争开始向波斯湾地区蔓延。为了摧毁伊朗石油出口
,
伊拉
克对来往于伊朗港口的油轮发动袭击
,
随后导致了双方的
所谓油轮袭击战
,
直至
1988
年
8
月双方停火。在油轮袭击
战期间
,
为了报复伊拉克
,
伊朗对来往于科威特和沙特阿拉
伯港口间海湾地区悬挂中立国旗帜的船舶也发动了袭击。
()
一、历史背景
二战结束后
,
美国逐步扩大了在中东地区的势力范围
,
而排挤苏联在伊朗的势力正是其中的目标之一。为此
,
1955
年美国和伊朗签订了两国间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
利条约
,
本条约第
10
条明确规定了保证两国之间通商和航
海的自由。此后的二十多年里
,
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达
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然而
,1979
年伊朗伊斯兰革命爆发
后
,
美国和伊朗之间的关系开始交恶。
1979
年
11
月
4
日
,
在美国驻德黑兰大使馆门前发生大规模的游行示威
,
示威
者袭击了使馆并扣押了使馆人员
,
随后
,
美国驻伊朗大不里
士
(
Tabriz
)
和社拉子
(
Shiraz
)
的领事馆也被占领
,
伊朗当局
[
收稿日期
]2006-04-05
据报道
,
在此次油轮袭击战中
,
伊朗采取了大约两百次袭击
行动。同时
,
伊朗公开指责美国通过各种方式暗中支持伊
拉克。
在此案中
,
伊朗诉称美国袭击其石油平台的行为有两
次。
1987
年
10
月
16
日
,
悬挂美国国旗的科威特油轮在科
威特港口遭到导弹的袭击。美国认为此次导弹袭击是伊朗
军队利用位于波斯湾上的伊朗所属的石油平台进行的
,
三
天后
,
美国袭击并破坏了伊朗海岸上的石油平台及其设施。
1988
年
4
月
14
日
,
美国的驱逐舰在靠近巴林的国际海域
触雷。美国认为这是由于伊朗在波斯湾地区布雷造成的
,
五天后
,
美国袭击并摧毁了所属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的纳
赛尔和所罗门石油平台。
[
作者简介
]
赵劲松
(
1978-
)
,
男
,
湖北英山人
,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4
级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07
8
二、法院判决
①
及美国提供的证据
,
国际法院认为尽管伊朗军舰的布雷行
为足以引发自卫权
,
但是美国军舰的触雷并不等同于伊朗
对美国发动了武装攻击行动。因此
,
国际法院最后得出的
结论是因美国军舰触雷而要求伊朗承担国际责任的证据是
不充分的。
关于此案涉及的因自卫而使用武力的必要性和相称性
的标准问题。关于必要性的含义
,
韦伯斯特在“加罗林原
则”中认为
,
“自卫的必要性
,
是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
没有选择手段的和没有考虑的时间的”情况。阿戈法官在
给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关于国家责任的第八次报告中指
出
,
必要性概念的核心在于尽可能利用其他方法阻止武力
攻击
,
只有当受攻击的国家除了求助于武力外
,
已没有任何
方法可以阻止武力攻击时
,
方可诉诸武力。相称性
,
又称为
比例性
,
或程度相当原则。该原则要求
,
单独或集体自卫所
使用的武力
,
其强度和规模必须与他方所使用的武力即所
受攻击的严重性相称或保持合理的关系
[2]
(
P289-290
)
1.
程序问题———管辖权
1992
年
11
月
2
日伊朗向国际法院提起了诉讼
,
控诉
美国在两伊战争期间袭击伊朗的石油平台。诉称美国的行
为违反了
1955
年友好条约第
10
条保证两国间通商航海自
由的义务
,
并要求美国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伊朗认为该
案与
1979
年的人质危机案件没有任何关系
,
因此
1955
年
美国和伊朗之间所订立的友好条约仍旧是有效的
,
况且双
方也没有否认条约有效性的意思表示。伊朗将本条约第
11
条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作为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基础。
二战后
,
为了发展双边贸易关系
,
美国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签
订了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1955
年美伊友好条约即其中之
一。但是
,
近年来
,
大量的双边投资条约开始取代这种友好
通商和航海条约。目前
,
美国已经与很多发展中国家订立
了双边投资条约。该类型条约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条款是将
双边的争端提交世界银行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者其他的仲
裁机构
,
而不是像先前的将双边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在答辩状中
,
美国提出了初步反对的主张
,
辩称国际法
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为美国认为
,1955
年美国和伊朗
订立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并未涉及自卫中使用武力的问
题。
1996
年
12
月国际法院做出了初步裁决
,
认为美国破
坏伊朗石油平台的行为对
1955
年友好条约所确立的通商
航海自由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
美国使用武力的行为与该条
约有很大的关联。结果是一项涉及使用武力的争端变成了
是否破坏两国友好条约所确立的通商航海自由的争端了。
随后
,
美国提出了反诉
,
认为伊朗违反了
1955
年友好条约
中保证两国通商航海自由的规定
,
并要求伊朗政府承担赔
偿责任。
2.
实质问题———使用武力
。有鉴
于此
,
国际法院不赞同美国所提出的两次使用武力的行为
符合武装冲突法中要求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关于必要
性原则
,
国际法院要求美国证明对美国军舰的攻击行为符
合《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中所述的武装攻击。实际上
,
国
际法院的这种表述暗示了在习惯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下行
使自卫权的前提条件是一国受到他国的武装攻击。从另外
一个方面来看
,
国际法院只是回答了美国声称遭受两次袭
击的法律效果问题
,
并没有直接回答“先发之人”的自卫权
问题。至于相称性问题
,
国际法院指出
,
美国对
1987
年的
导弹袭击的回击既是必要的
,
也是符合相称性原则的。但
是美国对
1988
年军舰触雷的回击
,
情形就大不相同了。因
为这次回击是代号为“螳螂行动”的军事行动的一部分
,
不
仅袭击了伊朗的石油平台
,
而且对伊朗的军舰和军用飞机
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因此
,
美国此次采取的武力回击不能
视为在本条约第
20
条第
1
款下维护美国根本安全利益的
必要措施。
紧接着
,
国际法院仍需解决伊朗所声称的美国的军事
行动破坏了本条约第
10
条保证的通商自由问题。国际法
院认为
,
一国破坏他国旨在出口产品的生产及运输环节
,
实
际上是对国际贸易自由的干扰。不过
,
这并不意味着这种
干扰活动构成了本条约第
10
条第
1
款下的破坏了伊朗和
美国领土之间的通商自由。换句话说
,
所谓的通商自由就
是指美国和伊朗之间的直接贸易自由
(
例如石油贸易
)
,
并
不包括中间贸易的间接通商自由。况且有证据显示
,1987
年
10
月美国对伊朗首次袭击时
,
被击中的石油平台正处于
修理之中
,
也就是并未投入实际运营。
1988
年
4
月美国袭
击伊朗另一石油平台时
,
美国里根政府颁布的禁止来自于
伊朗的石油及其服务的法令才正式生效。因此
,
国际法院
得出结论
,
美国的两次袭击发生时
,
实际上两国之间并不存
在直接贸易关系。所以,美国的行为并未侵犯本条约第10
在随后涉及实质问题时
,
国际法院将庭审的焦点集中
在美国两次使用武力破坏伊朗石油平台的行为是否违反本
条约第
10
条下保证两国间通商自由的义务。法院首先审
查了美国的武力攻击行为是否是本条约第
20
条下的维护
本国根本安全利益的必要措施
,
因为美国将这一条款作为
其并未违反本条约第
10
条通商航海自由的抗辩理由。实
际上
,
在
1996
年的初步裁决中
,
国际法院认为
,
本条约第
20
条并不构成美国采取的维护本国根本安全利益措施合
③
法性的免责条款。美国认为伊朗通过发射导弹和布雷的
②
方式对行驶于海湾地区的悬挂美国国旗及其他中立国的船
舶进行袭击
,
构成了本条约第
20
条第
1
款下国家根本安全
利益的威胁。但是
,
国际法院在审理后得出的结论认为
,
1987
年的导弹袭击并不应归因于伊朗。关于
1988
年
4
月
美国对纳赛尔和所罗门平台的袭击
,
国际法院认为此次袭
击并不是单独针对石油平台的袭击行为
,
而是构成代号为
“螳螂行动”的美国军事行动的一部分。鉴于上述情况以
①本案判决来源于国际法院网站
:/icjwww/.
②
1955
年美伊友好条约第
10
条规定
:
“在缔约方的领土间应保证通商航海自由……”
③
1955
年美伊友好条约第
20
条规定
:
“本条约并不排除以下措施的适用
:
……缔约方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和安全
,
或保护其基本的安全利益是必须的。”
108
8
条第
1
款下保证的石油贸易自由。因此国际法院拒绝了伊
朗政府提出的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紧接着
,
国际法院也拒绝了美国的反诉请求。美国请
求国际法院判决伊朗在波斯湾地区使用导弹和水雷及采取
其他军事行动严重危害了美国和伊朗之间的通商航海自
由
,
伊朗政府违背了本条约第
10
条第
1
款下的义务
,
因此
应向美国承担赔偿责任。在国际法院看来
,
美国政府首先
必须证明两点。首先
,
本条约缔约方之间的通商航海自由
实际上已经遭受了侵害
;
其次
,
侵害上述自由的行为可归责
于伊朗。国际法院认为
,
实际上遭受伊朗袭击的美国军舰
并未从事本条约下两国之间的通商航海活动。因此
,
美国
的反诉请求并未获得支持。至于上文中所述破坏通商航海
自由的国际责任是否归因于伊朗
,
从逻辑的角度讲
,
那就没
有必要追究了。
三、简要评论
1.
关于使用武力问题
自从伊拉克战争爆发以来
,
国际法上关于使用武力的
问题
,
尤其是自卫权问题
,
受到了空前的关注。自卫权是指
一国使用武力反抗外来非法攻击而保护自己的权利
,
它是
国家的一项自然权利。由于《联合国宪章》第
2
条第
4
款
普遍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
自卫便成为
各国唯一的可以单方面诉诸武力的合法行为。但是自卫权
的合法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限定条件。根据《联合国宪
章》第
51
条的规定
: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
,
在
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
,
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
,
本宪章
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
使此项自卫而采取之办法
,
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
此项办法
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员国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
为必要行动之权责
,
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从该
条中
,
笔者以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
1
)
自卫不被禁止
,
自
卫是国家的自然权利
;(2)
自卫的必要条件是一国遭受另
一国的武力攻击
;
(
3
)
自卫应在安理会还没有采取必要的
行动之前才可行使。很明显
,
这是一种“后发制人”的自卫
说。但是
,
美英等国却提出了“先发制人”自卫说。美国政
府认为
,
当今的世界恐怖主义活动日益猖獗
,
而且恐怖分子
很可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
其对人类的破坏程度将会
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
,
因此传统的“后发制人”的自卫
说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
也不足以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
,
先发制人”自卫说就这样应运而生了。也就是说
,
在本国
并没有遭到他国武装进攻的情况下
,
本国可以以受到他国
威胁为理由而对其采取军事行动
,
伊拉克战争正是这一学
说的试验场。实际上
,
伊拉克根本就没有对美国发动武力
攻击
,
也就不可能对美国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构成侵害。
因此
,
笔者以为
,
用“自卫”来解释伊拉克战争也就无从谈
起。现在
,
关于“先发制人”自卫说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激烈
的争论。其中英美两国的学者大多赞同这一学说
,
而包括
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学者持明显的反对态度。从某种
程度上来说
,
本案为这一争论做了回答。
从国际法院的判决来看
,
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发现法院
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是否合法地使用武力上
,
尽管法院并未
8
直接以是否破坏战争法来判断美国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
题。因此
,
严格来讲
,
国际法院关于使用武力问题的判决只
是判决中的附带判词而已。不过
,
判决中包含了重要的原
则。一国因自卫而使用武力的前提是受到他国的武装进
攻
,
同时自卫必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就本案来说
,
对于美国是否遭到伊朗的武装进攻时
,
国
际法院考察了早已做出判决的尼加拉瓜准军事行动案
,
在
尼加拉瓜案中法院指出
:
“存在着一项具体的规则
,
依据该
规则
,
自卫中所采取的措施唯有是与武力攻击相称的
,
并且
是必须对武力攻击做出反应的
,
方为正当
,
这是一项在国际
法上久已确立的规则。”因此
,
国际法院认为所谓遭到他国
的武装进攻是指遭到他国大规模并且连续使用武力的情
势。也就是说
,
并不是所有使用武力的方式都被视为遭受
到别国的武装进攻并足以引发该国的自卫权。正因为如
此
,
国际法院判定伊朗对美国的两次袭击并不足以引起美
国的自卫权。此次国际法院确认了尼加拉瓜准军事行动案
中判断武装攻击的标准
,
具有重大的意义。近十多年来
,
有
些国家往往将极为微小的袭击视为受到别国的武装进攻
,
并以此为由自卫。例如
,1993
年美国前总统老布什访问科
威特时
,
遭到了伊拉克指使的几名特工的枪击
,
老布什幸免
遇难
,
随即美国用导弹袭击了伊拉克。又如
,1985
年因几
名以色列人在塞浦路斯遭受恐怖袭击并遇难
,
以色列军队
随即轰炸了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总部
[3]
。我们不难看出
,
实
际上这两次袭击并不等同于美国和以色列分别受到了伊拉
克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武装进攻。因此
,
如果降低武装
进攻的标准
,
就会使得国家在援引自卫权时
,
拥有更大程度
的自由裁量权
,
其结果只能是一国很小的袭击就会引起他
国的自卫
,
这就大大提高了爆发武装冲突的可能性
,
也严重
破坏了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
甚至有可
能对国际或地区安全构成危害。显然
,
这也是与联合国宪
章背道而驰的。值得庆幸的是国际法院的这一判决强有力
地维护了这一标准。
不过
,
也有几名法官发表了不同的见解。例如
,
法官埃
拉拉比认为国际法院的判决限制了国际法上关于使用武力
问题逐渐发展的可能性。法官西玛也批评了这一问题。西
马认为
,
这一判决实际上与联合国宪章第
2
条第
4
款的禁
止使用武力原则没有任何关系。仔细分析起来
,
有一定的
道理。既然国际法院选择联合国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的
条款和合法与非法自卫权作为本案的依据
,
那么就应该全
面且深入地分析自卫权问题。例如当一国受到别国规模小
于武装进攻的袭击时
,
该国是否有权行使自卫权。诚然
,
对
美国的两次袭击并不等同于武装进攻以引起美国的自卫
,
那么美国是否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回应这种袭击行为呢
?
在
1986
年尼加拉瓜案的判决中
,
国际法院曾经建议假使遇
到此种情形
,
一国可以采取适当并且相称的反措施回应。
令人遗憾的是
,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并未涉及这一点。
值得一提的是
,
此次判决对国际法上武力使用制度的
一个巨大贡献就是在判断一国是否受到他国武装进攻时
,
采纳了累积效应方法。这种方法就是综合评价一系列袭击
的全部累积效果
,
而不仅仅是评价每次孤立的武装进攻所
达到的效果。在尼加拉瓜案中
,
国际法院暗示这种判断方
109
“
法还处在争论中。在本案中
,
国际法院首次清楚地承认了
这种判断方法。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
这就意味着一系列
的袭击现在有可能构成武装进攻。这并不是降低了在尼加
拉瓜案中确认的判断武装进攻的标准
,
而是要求一系列袭
击所达到的效果与一次武装进攻所达到的效果是一致的。
显然
,
这就意味着在这种情势下一国以武力行使自卫权的
范围更加宽泛了。众所周知
,
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着恐怖主
义袭击的困扰
,
累积效应评价标准有利于各国使用武力对
付低烈度但持续的恐怖主义袭击。
2.
关于通商自由的确认
四、结语
冷战结束以后
,
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
,
在对
外事务中动辄对他国动用武力。例如
,1999
年发动了科索
沃战争
,2001
年发动了阿富汗战争
,2003
年发动了伊拉克
战争。尤其是伊拉克战争
,
美国提出了“先发制人”的战
略
,
妄图以此取代联合国体制下的武力使用条款
,
遭到了全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强烈反对。此案的判决再次肯定了禁
止使用武力原则及其例外
,
这也就肯定了人类社会运用聪
明才智建立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同时
,
也对这一原则
作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
即累积效应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
有利于各国以合法的手段对付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此
外
,
国际法院也重申了武装冲突法中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原
则。这一原则的重申对于降低武装冲突的烈度有着积极的
意义。诚然
,
国际法院不是一个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司
法机关
,
而是一个国家间的司法机关
,
其运行是建立在国家
间协作的基础之上
,
判决也不具有英美法系下判例的作用
,
只对诉讼当事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但毋庸置疑的是其对于
国际法的发展和推动作用不可低估。
不过
,
国际法院的这一判决也存在不足。即在谈及自
卫的法律制度时
,
做出了一个几近和解和不全面的评断。
实际上
,
这也反映了国际法院在涉及重大国际政治问题时
也无能为力的客观现实。
[
参 考 文 献
]
[1]
杨泽伟
.20
世纪国际关系史
[M].
北京
:
中国法制出版
在国际法院的判决中
,
法官们也详细地分析了本条约
第
10
条第
1
款所保证的通商自由问题。在论述中
,
法院将
缔约方之间的通商自由仅仅限制在美国和伊朗之间的直接
贸易。实际上
,
法院限制了美国和伊朗之间友好通商航海
条约中所确认的通商自由。这种狭义的解释遭到了两位法
官的批评
,
法官西马认为在国际法院的判决中将涉及中间
或第三方的间接贸易排除在通商航海自由保护的范围外
,
这种解释实际上与本条约第
8
条中所指缔约方的产品是指
不论产自于何地
,
也不论以何种方式运输和通过何种运输
线。据此分析
,
涉及第三方的间接贸易应该包括在通商自
由的范围内。因此
,
国际法院理应采取扩大的解释。进一
步来讲
,
将保护范围限制在双方的直接贸易中完全忽视了
国际贸易中涉及外国第三方贸易的客观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院所认可的贸易是指实际或现实
的贸易
,
而不是潜在或未来的贸易。在这里
,
国际法院又采
取了狭义的解释。实际上排除潜在或未来贸易的解释与本
院
1996
年的一项声明是自相矛盾的
,
该声明指出美伊之间
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不仅仅保护双边贸易
,
而且保护双边
通商的自由
,
任何一项破坏自由的行动都是被禁止的。同
时
,
国际法院在
1996
年的另一项裁决中指出
,
所谓的贸易
不仅仅包括直接的买卖行为
,
而且包括与贸易密切相关的
行为。然而
,
国际法院在
2003
年作出判决时采用了狭义解
释方法解释本条约第
10
条第
1
款的范围
,
这样做在逻辑上
显然是说不通的。
社
,2001.
[2]
黄瑶
.
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
四项法理分析
[M].
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3]Murphy,TerrorismandtheConceptof"ArmedAttack",
Article51oftheUNCharter
(
2002
)
43,Harvard,Interna
2
tionalLawJournal,41.
[
责任编辑
:
王兰娟
]
AnInitialInquiryIntotheCaseofIranVAmericaConcerningOilPlatforms
ZHAOJin-song
Abstract:Thecaseconcerningoilplatforms
(
ISLAMICREPUBLICOFIRANVUNITEDSTATESOFA2
MERICA
)
isajudgmentmadebyICJinrecentyears,andmainlydealswiththeuseofforceininternational
gmentincludesanimportantprinciple:theprerequisiteofself-defensebyuseofforceistobeat2
tackedfromothercountries,andself-defensemustmeetwithprincipleofnecessityandprincipleofproportion2
s,thelargecontributiontothesystemofuseofforceininternationallawmadebythisjudgmentis
toclearlyadoptcumulativeeffec
judgmentmeansthescopeofself-defensebyuseofforceisbroader,whichisinfavorofcountriesalloverthe
r,thereisalsoshortcominginthejudgmentmadeby
ICJ,,thesereflectICJispower2
lessindealingwithmajorinternationalpolitics.
Keywords:ICJ;useofforce;freedomofcommerce
1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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