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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发(作者:css实例 代码)
ASP和AST油压各代表的什么意思?
ASP和AST油压各代表什么意思?如果其中有一个下降该注意什么?
ASP是跳闸压力通道,AST是跳闸电磁阀,某厂有4个AST电磁阀,有
ASP1,ASP2两(压力)通道。
AST是Auto stop trip(自动停机系统的停导阀 )的缩写;
ASP是Auto stop pressure缩写,是AST自动停导阀 中间节流油口的油压,通
常是7.5MPa。
ASP油压是检查AST电磁阀是否泄漏,防止引起误动,如果ASP油压过高,
说明前面的两只AST阀门有泄漏;如果如果ASP油压偏低,说明后面两只有泄
漏。
ASP一般有两个通道接着压力开关,时刻监视4个AST电磁阀的泄漏情况。
取点相同,保护值不同,四个电磁阀中两两为一通道,任意一个通道的电磁阀泄
漏都会引起ASP油压的升高或降低。
通道中有两个节流孔,孔径不同。孔径的差异形成通道油压。
AST、 OPC 油压是如何建立的?
有两种说法:
1.通过高、中压主汽门后节流孔建立AST油压。高中压调门后节流孔建立OPC
油压。
油经AST电磁阀节流后建立AST油压。
这两种说法哪个正确。请给详细解释一下。
(1) 机组打闸后,需复位AST电磁阀组
(2) 启动高压油泵,薄膜阀关闭
(3) 启动EH主油泵,经一节流孔板后,AST母管开始充油,加此节流孔板
是为了更快速的充油,AST电磁阀组也开始充油,当AST母管压力与EH
主油泵母管压力相等后,AST油压就建立了。
我们上次讨论会上,好像是说,AST,OPC油是EH油通过主汽门或调门
后节流孔形成的。在系统上,我没有找到各门后的节流孔。
第二种说法,如上所说,比较容易理解。
有的机组设有一个节流孔板用来建立OPC油压,然后通过两个逆止门建立AST
油压。上汽的EH油系统在中压调门上有一个三通电磁阀,通过这个阀门来建立
OPC油压的。
AST,OPC油是EH油通过主汽门或调门后节流孔形成的,是错误的。
AST油压是通过主汽门或再热主汽门的压力油管上的缩孔建立的,正常汽轮机
挂闸后,隔膜阀关闭,AST电磁阀带电关闭,封闭了所有的的泄油通道,AST
管道中的压力就产生了,跳机时,如果是AST电磁阀失电,失电后的电磁阀将
泄油通道打开,如果是EST保护动作,则隔膜阀打开泄去油压,AST母管中的
压力泄至无压回油,由于缩孔的缘故,压力油来不及对AST油管进行补油,所
有汽门关闭,停机。
至于OPC油压,跟隔膜阀完全就扯不上关系了,他是靠再热调门压力油管上的
缩孔建立的,挂闸后,OPC电磁阀失电关闭,OPC油压建立,OPC电磁阀带电
动作后,压力油泄至无压回油,同样由于缩孔的缘故,压力油来不及对OPC油
管进行补油,调门关闭节流进汽降低转速。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就是AST母管与OPC母管是相连的,中间加有2只逆止门,
由于OPC油压与AST油压基本相同,正常运行中2只逆止门处于关闭状态,2
只逆止门的作用是在OPC动作时,AST母管油压不会泄(过)去,而AST动
作时,OPC母管油压反顶开逆止门泄(过)去(到AST)。
他们是从哪里供油而来的,又是从哪里泄去?
前面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AST和OPC都是由压力油管供油,泄油时泄入无压
回油。有人说AST与OPC 都是EH油泵供的,总有间隙漏油是不对的,所谓
的间隙回油是由MOOG阀产生,他产生的回油是有压回油,你在仔细看看系统
图。
AST或OPC油压泄去后母管油压会不会下降,为什么?
其实这个问题只是想考考大家有没有注意到缩孔,因为缩孔的存在,即使压力在
AST或OPC动作后向其管道内补油,但这个量是很小的,由于EH油泵是自变
量柱塞泵,此时会自动提高流量来维持母管压力,所以压力油管的压力不会下降。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就是AST母管与OPC母管是相连的,中间加有2只逆止门,
由于OPC油压与AST油压基本相同,正常运行中2只逆止门处于关闭状态,2
只逆止门的作用是在OPC动作时,AST母管油压不会泄去,而AST动作时,
OPC母管油压反顶开逆止门泄去。
AST油压是怎么建立起来的
AST油压是EH油经过快速卸荷阀节流后的油,只要EH油泵运行,它是一直存
在的,但是AST电磁阀泄油口开着,其被卸掉了,当机组挂闸AST电磁阀复位,泄
油口关闭,AST油压就建立起来了!
压力油经一个Φ0.8的节流孔后,进入各主汽门油动机油缸的活塞下面,同
时也进入到各主汽门油动机集成块上的卸荷阀的底部;各主汽门油动机在抗燃油
油压的作用下,克服阀门的摩擦力、蒸汽作用力、阀门自重和操纵座的弹簧力,
打开各主汽门;同时,被送到卸荷阀下部的压力油经卸荷阀上的一个节流孔节流
后,形成自动停机危急遮断控制油(及AST控制油),该控制油经过卸荷阀内部
一个节流孔后作用在卸荷阀的杯状滑阀的上部,该控制油所产生的力与卸荷阀内
部小弹簧的弹簧力合在一起,将卸荷阀的杯状滑阀压在阀座上,封死了各主汽门
油动机油缸底部与有压回油的通道;当主汽门开关电磁阀得电打开时或AST电
磁阀组件上的AST电磁阀失电打开时,均将卸荷阀杯状滑阀上部的AST控制油
接通到无压回油,卸荷阀的杯状滑阀在其底部的油压力的作用下动作,将各主汽
门油动机油缸下腔的压力油接至有压回油,这样各主汽门在操纵座弹簧力的作用
下,迅速关闭。另外,缓慢逆时针转动卸荷阀上的针阀调节手柄,可使主汽门油
缸活塞下腔的压力油油压部分跌落,主汽门油动机在操纵座弹簧力的作用下,关
闭一定的行程,以达到主汽门活动试验的目的;
压力油经一个精度为3μm的滤油器,送到MOOG J761-003伺服阀前,该伺
服阀在DEH控制系统伺服放大器后的控制信号的作用下,将压力油送入各调节
阀门油动机活塞下腔内,同时也送到位于各调节阀门油动机集成块上的卸荷阀的
下部;各调节阀门油动机在抗燃油压的作用下,克服阀门的摩擦力、蒸汽作用力、
阀门自重和操纵座弹簧力,打开各调节阀门;同时,被送到卸荷阀下部的压力油
经卸荷阀下部一个小节流孔节流后,形成超速保护控制油(OPC控制油),该控
制油经过卸荷阀内部的一个节流孔后作用在卸荷阀的杯状滑阀的上部,其油压产
生的作用力与卸荷阀内部小弹簧的弹簧力合在一起,将卸荷阀的杯状滑阀压在阀
座上,封死了各调节汽门油动机油缸底部与有压回油通道;当OPC电磁阀组件
上的OPC电磁阀得电打开时,将卸荷阀杯状滑阀上部的OPC控制油接通至有
压回油,卸荷阀在其底部的油压力的作用下动作,将各调节阀门油动机油缸下腔
的压力油接至无压回油,这样,各调节阀门在操纵座弹簧力的作用下迅速关闭;
另外,当DEH控制机柜失电或伺服放大器损坏的情况下(即伺服阀的输入为零),
伺服阀将回关到机械零位,此时,油动机油缸下腔的压力油经伺服阀全部泄放到
有压回油管路中去,各调节阀油动机关闭;
压力油经一个Φ0.8的节流孔后,补入OPC控制油母管,然后经OPC电磁阀
组件与AST电磁阀组件之间的两个逆止阀补入AST控制油母管内,系统这样进
行设计,是考虑到:各油动机集成块上卸荷阀的OPC及AST控制油形成节流孔
较小,OPC和AST控制油母管充油较慢,故将压力油直接补进OPC及AST控
制油母管,使各主汽门油动机和各调节门油动机的卸荷阀快速关闭,使机组具备
快速启动的能力;当OPC或AST电磁阀动作时,由于该节流孔的作用,不会导
致压力油母管失压;
AST控制油及OPC控制油均是压力油经油动机卸荷阀上的节流孔和压力油经一
个Φ0.8节流孔后形成的;AST控制油是对主汽门油动机而言的,OPC控制油
是对调节阀门油动机而言的。在AST电磁阀组件和OPC电磁阀组件之间有两个
逆止阀,这两个逆止阀的作用是当OPC控制油母管失压时,AST控制油母管油
压不会受到影响;而当AST 控制油母管失压时,OPC控制油母管的控制油就会
通过这两个逆止阀进入AST母管中,然后排回EH控制系统的无压回油母管,
直接返回EH油箱。
AST控制油母管的油压还受薄膜阀控制,当汽轮发电机组发生机械跳闸时,加
在薄膜阀上部的低压保安油失掉,薄膜阀在阀体上弹簧的作用下打开,将AST
控制油母管通往EH控制系统无压回油母管的通道打开,AST控制油母管失压,
这将引起汽轮发电机组的跳闸
ASP油压用于在线试验AST电磁阀。ASP油压由AST油压通过节流孔产生,
再通过节流孔到回油。ASP油压通常在7.0MPa左右。当AST电磁阀1或3
动作时,ASP压力升高,ASP1压力开关动作;当AST电磁阀2或4动作时,
ASP压力降低,ASP2压力开关动作
发电厂汽轮机油系统中关于AST、ASP、OPC油压的定义?
AST—
首先要知道汽轮机紧急遮断系统ETS。就是将所有能遮断汽轮机的信号统一采
集的一个机柜,这里任何一个信号动作都会使机柜送出另一个信号使AST电磁
阀组动作使汽轮机快速遮断。AST电磁阀组动作泄掉的油压就是AST油压,其
直接或间接作用在主汽门和OPC油压上,AST油压的消失可迅速关闭主汽门并
泄掉OPC油压关闭调速汽门和抽汽调整阀(旋转隔板)及各段抽汽逆之门。所
以AST油压可以叫做保安油压,或者危急遮断油压。
ASP—
ASP油压与AST油压紧密相连,正常情况下ASP油压等于AST油压的二分之
一。上面说到AST电磁阀组,该组电磁阀是由四支串并联的电磁阀组成,一般
编号为1、2、3、4号。1、3号串联,2、4号串联,而1、2号的出口不仅要分
别与3、4号的入口相连而且其本身还要接通,也就是1、2号出口接通。正常
情况下这四支电磁阀同时动作泄掉AST油压、遮断汽轮机。但当电磁阀故障时,
只要1、2号电磁阀有一支动作、同时3、4号电磁阀也有一支动作,也可泄掉
AST油压使汽轮机遮断。ASP油管是从1、2号电磁阀的入口总管接通到3、4
号电磁阀的出口总管,此段油管内装有两支大小相同的截流孔,截流孔使AST
油可以通过但又不至于泄掉,两支截流孔中间又有两支管分别接至1、2号电磁
阀的出口,而两个截流孔中间的油压就称之为ASP油压。因为这两支截流孔前
为AST油压,之后为回油管道即无压,所以ASP油压正好是AST油压的二分
之一。电磁阀是易坏部件,而ASP油压的作用就是报警并且判断电磁的状态。
假如ASP油压上升,说明1、2号电磁阀有一支不严;假如ASP油压下降,说
明3、4号电磁阀有一支不严。有以上结论再根据现场状况就能判断哪支电磁阀
需要检修。所以ASP油压可以称之为状态油压,就是监视四支AST电磁阀状态
用的油压。
OPC—
类似于AST油压,AST是用来遮断汽轮机的,但OPC的作用是只迅速关闭调
速气门和抽汽控制阀(旋转隔板)以及各段抽汽逆止阀(有些厂是油压抽汽逆止
阀,与调速汽门同油源)而同时不遮断汽轮机。OPC油压直接或间接作用在调
速汽门、抽汽调整阀和各段抽汽逆止门上,使它们保持开启。OPC电磁阀在甩
掉电负荷或者超速(大于103%)的情况下动作,动作之后泄掉OPC油压,关
闭调速汽门、抽汽控制阀、和抽汽逆之门,保持主汽门开启。待转速下降的2950
转的时候OPC电磁阀关闭,OPC油压恢复,调速汽门开启,DEH重新将转速
控制在3000转。所以OPC油压是用来防止甩负荷或其他原因造成汽轮机超速
的。
OPC有很多种模式,比如有的厂是OPC油压建立迅速关闭调门,消失时调门才
能开启。
以上论述并不完全符合各种汽轮机,请你参考各厂资料自己再总结一下。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
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
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
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
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
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
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
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
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
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
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
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
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
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
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
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
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
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
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
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
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
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
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
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
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
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
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
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
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
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
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
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
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
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
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
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
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
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
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
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
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
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
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
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
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
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
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
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
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
(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
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
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
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
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
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
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
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
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
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
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
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
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
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
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
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
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
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
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
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
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
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
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
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
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
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
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
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
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
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
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
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
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
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
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
(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
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
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
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
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
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
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
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
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
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
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
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
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
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
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
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
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
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
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
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
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
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
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
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
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
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
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
〔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
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
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
〔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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