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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9日发(作者:登陆界面源代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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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尚某,*,200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
市。
法定代理人:褚某,*,198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
省胶州市,系尚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玉,山东文康(上合示范区)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第九中学,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莱州路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炳全,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宝俊,*,汉族,该学校副校长。
被告:魏某,*,200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
市。
法定代理人:丁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魏某之
母。
被告:魏本亮,*,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
岛市。
被告:丁某,*,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
市。
原告尚某与被告胶州市第九中学(以下简称第九中学)、魏
某、魏本亮、丁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
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
人褚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玉,被告第九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
姜宝俊,被告魏某法定代理人及被告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
本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魏某、魏本亮、丁某、第九中
学支付医药费共计107000元;2.魏某、魏本亮、丁某、第九中学
支付陪护费4480元;3.魏某、魏本亮、丁某、第九中学支付误工
费3000元;4.魏某、魏本亮、丁某、第九中学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10000元;5.魏某、魏本亮、丁某、第九中学支付律师代理费
10000元;以上共计134480元;6.本案诉讼费由魏某、魏本亮、
丁某、第九中学承担。后尚某增加诉讼请求至273258元,增加部
分包括残疾赔偿金120478元(60239元×20年×10%)、营养费
2700元(30元×90天)、护理费18000元、鉴定费2080元,同
时撤回诉讼请求第2项的448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
日,尚某在学校时,魏某找尚某,将尚某摔倒在地上造成其右小
腿胫腓骨骨折,尚某住院治疗14天,当时是属于魏某的责任。事
故发生在学校,学校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至今为止,除了丁
某给付1万元之外其他各方未对尚某进行任何赔偿,无奈之下提
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第九中学辩称,对事故发生及尚某受伤的事实无异议,请求
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但已经给尚某垫付医疗费10000元。尚
某主张的护理费过高,而且误工费与护理费重复,不合理;精神
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律师代理费不应承担。
魏某、丁某辩称,对事故发生及尚某受伤的事实无异议,请
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但已经赔付尚某15000元。尚某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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