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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发(作者:python的input功能)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杭州原与宙科技有

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案 号】(2022)浙01民终5272号

•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 【裁判时间 】2022.12.30

裁判规则

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其提供的网络服务,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

基于数字作品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服务的性质、平台的控制能力、可能引发的侵权后

果以及平台的营利模式,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对其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

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相对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较高的注意义务,即除一般网

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外,作为专门从事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的平台经营

者,还应当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确

认NFT数字作品铸造者具有适当权利。

正文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民终5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西兴街道丹枫路676号香溢大厦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MA2KHYALX1。

法定代表人:石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

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岗社区力嘉路108号A栋A6-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83AB64。

法定代表人:邵云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来,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启迪,浙江垦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与宙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奇

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

案,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9月29日、

10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调查。上诉人原与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童、王征

驰,被上诉人奇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来、单启迪到庭参加调查。经本院院

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与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部分事实

认定明显错误,判决原与宙公司停止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一审判决认


本文标签: 作品 有限公司 原与宙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