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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发(作者:force电动车)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侵
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案 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 【裁判时间 】2021.11.15
裁判规则
软件著作权人免费提供可由不特定用户免费下载使用的建站软件,在用户协议
中明确要求免费使用软件的用户须保留著作权人的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用户
免费下载使用该建站软件时去除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应当认定该用户侵害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其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人民法
院还可根据其过错及侵权情节等具体情况酌定其是否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对于损害
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建站软件免费许可情况、商业许可的市场价格、侵权
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期间、侵权人是否承认其侵权行为等诉讼诚信状况、权利人
市场整体维权情况等因素予以合理确定。
正文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
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军,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纬二路
23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峰,山东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娟,山东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拓公司)与上诉人河南省工程
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协会)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
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
豫01知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1年9月14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上诉人米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军,上诉人工程建设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田永峰、姚文娟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工程建设协会立即停止侵害米拓公司
的“米拓企业建站系统[简称:MetInfo]v7.0”(以下简称涉案建站软件)著作权
的行为、赔偿米拓公司经济损失(含一审期间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和二审期间维
权合理开支1万元,并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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