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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0日发(作者:诗雅英文名谐音)
林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君合律师事务所 周全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林业项目(包括造林项目与采伐项目)被视为建
设项目的一种,而需要由从事该项目的企业履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义务。在实践中,
由于基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林业项目管理不力,企业往往忽视履行此等义务。本文
即分析产生此等义务的依据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划分,并介绍不履行此等
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 对林业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与第16条第1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6条与第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根据建设项目对
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送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
面评价;
(2)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
析或者专项评价;
(3)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同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款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
条第2款的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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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凡列入该名录中的建设项目,都需要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分
类管理。
(二) 林业项目属于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旧分类管理名录”)。此后,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分类管理名录”),并相应废止了旧分类管理名录。根据环境
保护部官员的解释,对林业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适用,应以2008年10月1日为
界,即对此前开始实施的林业项目应适用旧分类管理名录,对此后开始实施者适用新分类
管理名录。
旧分类管理名录与新分类管理名录均将林业项目列为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
目,但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以下将分别介绍。
1. 旧分类管理名录中有关林业项目的规定
根据旧分类管理名录附表中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林业项目按照“植树造
林”与“森林采伐”两个子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要求建设单位履行
如下义务:
(1) 对于植树造林项目,如果该项目位于“敏感区”,则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
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2) 对于植树造林项目,如果该项目位于“非敏感区”,则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
交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3) 对于森林采伐项目,如果该项目属于“竭伐”,则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由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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