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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6日发(作者:何为伦勃朗光)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网站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3.03.29
• 【字 号】江府办[2013]25号
• 【施行日期】2013.03.2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
通知
(江府办〔2013〕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 3月 29日
江门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
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江门市政府网站由市、市(区)、镇(街)三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
府部门网站组成,是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
信息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等活动。我市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网站,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
原则。
第五条 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和安全
的原则,充分考虑节约公众浏览信息、办理业务、咨询反映问题的时间和成本。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采集、接收和保留
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提供主体的意愿加以使用。
第七条 各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
区域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可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
效果评估、安全检查。各市(区)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政府网站
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评估。其他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
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网站应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 ICP(网络内
容服务商)备案,并向本级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网站
名称、域名、服务器托管情况、主(承)办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信息。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十条 政府网站栏目设置要以用户为中心,并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和功能:
(一)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要
求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
(二)网上办事。提供办事指引、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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