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诞生记

时政新闻2015-12-31 22:37:49来源:天山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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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记者王娜报道)2016年1月1日起,《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

范单位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近一年的调研,一个月出草案,60余次修改,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三次审

议,历时近一年,《条例》顺利诞生,这无疑将在新疆乃至全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书

写浓墨重彩的一笔。

酝酿已久 1个月出草案

《条例》的制定在自治区已酝酿多年。至2014年12月,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

全委(扩大)会议明确提出,依法保障和促进民族团结,加快《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条例》立法程序。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

事务局)主任吐尔干·皮达作报告指出,长期以来,自治区坚持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摆在

重要位置,不断加强和改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巨大成就。但在新形势下,民族团结

进步工作遇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因此,通过立法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工作进

行调整和规范,依法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十分必要。

2015年3月初,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促进民族

团结进步条例被列入项目。随即,《条例》立法工作正式启动。自治区民委(宗教局)组

织得力人员建成起草班子,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结合新疆实际起草《条例》。

历时1个月,《条例(送审稿)》完成。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第一步,征

求自治区各区直机关,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工会、共青团、妇联、残

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的意见。第二步,通过

新疆政府法制网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借鉴贵州、拉萨等省市相关

立法经验,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侨委和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多次研讨修改条

款内容。

2015年7月1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审议通过,形成《条例(草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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