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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7日发(作者:signal integrity)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包装标签设计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包装标签设计的相关术语的定义、设计原则、基本内容和具体

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研发、生产和流通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包装标签的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或文号的引用文件,仅

与该日期或文号对应的文件内容适用于本标准;凡未标注日期或文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修改或补充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国食药监许〔2010〕72号)

《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

《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原食药监总局2013年第10号通告)

GB 5297.2-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QB/T 1685-2006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T4122.1-2008《包装术语 第1部分基础》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第100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75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妆品 cosmetics

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3.2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domestic non-special purpose cosmetics

是指在实际生产加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殊用途化妆品范围(育发、染发、烫发、脱毛、

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以外的化妆品。

3.3 包装 packaging

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

等的总体名称。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方法等的操作活

动。

3.4 销售包装 sales packaging

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消费者的包装。

3.4 标签 labelling

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包

括产品的电子说明书)。

3.5 可视面 visual panels

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3.6 展示面 display panels

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3.7 净含量 net content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3.8 生产者 producer

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方,及产品责任企业。其可以是直接的生产者,也可以是制造行为的组织

者。

3.9 实际生产企业 actual Production Enterprises

完成接触内容物的最终制造工序的企业。

3,10 实际生产地 actual production sites

完成接触内容物的最终制造工序的企业所在地。

3.11 保质期 quality guarantee period

保质期是指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间内,化妆

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3.12 全成分 completely ingredients

即化妆品全部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

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

3.13非卖品 not for sale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

4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包装设计的基本原则

4.1 产品包装所有材质应保证无毒、安全。直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包装材料不应与内容物发生化学

反应,不得迁移或释放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

4.2 包装设计完整、美观,符合视觉习惯,文字、图片使用得体恰当。

4.3 包装设计合理,便于码放和使用。

4.4 包装材料宜优先选用常规材质,应兼顾环保和可回收利用,避免过度包装。

4.5 应避免使用容易与其他类别产品混淆或误导消费者的包装形式。

5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设计的基本原则

5.1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准确、简明易懂,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5.2 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应清晰,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

5.3 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使用规范汉字。

5.4 标签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拼写正确。需要使用外文、少数民

族文字、拼音时应与中文内容对应(境外地址、依法注册的机构名称、网址、约定俗成的内容和必须

使用外文的除外)。

5.5 标签应避免使用白话、俗语、方言,不应主观臆造词语、编造概念。

5.6 化妆品标签应标注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内容,不同信息应有明确的引导语或明

显的分区标志。

6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包装设计的具体要求

6.1 化妆品包装宜采用瓶(含瓶盖、泵头、喷头等)、软管、盒、罐(含压力罐)、锭管、笔等常见形

式。包装材料宜使用纸、塑料、玻璃、金属(铝、铁、不锈钢等)等常规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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