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管理员组

文章数量: 1086019


2024年5月1日发(作者:结构体是什么类型)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规则、异议和

投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7条,自2013年3月15日

起施行。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通过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21日

征信业管理条例

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自2003

年以来,酝酿十年终于尘埃落定。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被限定

为5年,超过5年将被删除;同时,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对于错误、遗漏信息可以行使异议权和申诉权。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

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

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

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

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

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

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

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

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

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


本文标签: 征信 业务 个人 机构 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