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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日发(作者:结构体是什么类型)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规则、异议和
投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7条,自2013年3月15日
起施行。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通过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21日
征信业管理条例
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自2003
年以来,酝酿十年终于尘埃落定。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被限定
为5年,超过5年将被删除;同时,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对于错误、遗漏信息可以行使异议权和申诉权。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
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
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
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
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
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
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
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
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
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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