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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发(作者:html语言应用)

项目投资模式

项目投资模式

一、BT投资模式: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BT是Build(建

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其含义是: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某

个基础设施项目授予企业法人投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企业法人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

建设,建设期满,政府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向企业法人协议收购的商业活动。 二、BOT

投资模式

BOT 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从内容上

看,BOT 是一种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融资方式。BOT 投融资模式的典型形式是:

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

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

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简而言之,BOT一词是对一个

项目投融资建设、经营回报、无偿转让的经济活动全过程典型特征的简要概括。

BOT投融资模式适应了现代社会工业化的城市化进程中对基础设施规模化、系统化发

展的需要,是政府职能与私人机构功能互补的历史产物。它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私人

资本的特殊结合方式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但迄今为止,我们对BOT的演进过程仍

知之甚少。关于世界上第一个BOT项目的归属仍是一个有较大争议、悬而未决的问题。对

BOT投融资模式的起源与发展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揭示其内在的合理性,而且具有重要的经

济学、法学、社会学的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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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OT投融资模式的实际运用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

利形态的不同等因素,已经出现了不少变异模式:

1、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形式 这一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

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 强调: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对于

这一点确实存在着分歧意见和争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如,王友金先生认为,“所有权

和经营权分离是BOT的主导思想”,“政府可以在法律

上拥有对设施的所有权,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将设施交由发展商承建和经营;这只是发

展商的一种使用权,对设施并不拥有所有权,特许专营期限届满,又把设施移交给政府,

实现政府对设施的实际所有权。”

2、BTO(Build-Transfer-Own)形式 这一模式与一般BOT 模式的不同在于“经

营(Operate)”和“转让(Transfer )”发生了次序上的变化,即在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

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所有权,然后按照事先约定由项目公司

租赁经营一定年限。国际惠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Waste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pic)

获得的香港新界东南区一个垃圾填埋场项目,就是采用BTO 模式,即建设、转让后再经

营的。例如,近年活跃于香港资本市场的消松角高速公路公司对其名下道路设施就采用了

类似BOOT的投资经营方式。

3、BOO(Build-Own-Operate)形式 其意思为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拥有

(所有)、经营。在这一模式中项目公司实际上成为建设、经营某个特定基础设施而不转让

项目设施财产权的纯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项目财产所有权上与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经

营权取得、经营方式上与BOT 模式有相似之处,即项目主办人是在获得政府特许授权、

在事先约定经营方式的基础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例如,近年活跃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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